湖南湘潭,老人病重,家属不顾医生的建议,坚持要把老人送回老家,他们找了一辆非急救转运车,不料在回去的路上,车上的供氧设备出了问题,老人离世了,老人家属算了一下,他们的损失有47万余元,他们起诉转运公司,要求赔偿。
(来源:湘潭县法院)
大家看着床上的老人,奄奄一息的样子,只剩下一口气,靠着呼吸机活着,大家心里都很不是滋味,他们很清楚,老人在医院里再待下去,也没有什么意义了。
大家都认为,这个时候,老人心里肯定是想着回老家,能够在老家走完自己的一生,大家一致决定,把老人送回家。
医生的建议是,继续治疗,不过老人家属既然做出这种决定,他们想让老人出院,医生也没有办法,他们也是同意了老人出院。
大家考虑到,老人属于危重病人,如果这个时候随便找一辆车,或者找非急救转运车,别人可能都不会接受。
于是大家决定,找到车之后以康复出院为由,然后找车转运老人。
他们找到了一家非急救转运公司,他们都很慎重,也是签了协议,老人的家属写的是康复出院,转运公司承诺的是完成转运义务。
老人的家属顺利将老人送上了转运车,一开始的时候,老人的情况还算稳定顺利,不过老人的家属还是悬着一颗心,害怕老人在半路上出了意外。
真是害怕啥来啥,果然在半路,转运车上的供氧设备竟然出了问题,这可是大问题,老人就是因为肺出了严重问题,才有可能失去生命的。
现在供养设备出了问题,老人一旦缺了氧气,随时会失去生命,老人的家属们,心都吊到嗓子眼上来了。
果然,在他们调试供氧设备时,老人真的离世了。
发生这样的情况,老人的家属们都不能接受,他们一致认为,老人本来就年事已高,身体机能退化,肺本身就有严重的问题,是不能脱离供养设备的。
现在由于转运公司的供氧设备出了问题,导致老人意外离世,他们认为这都是转运公司的错,要求赔偿。
但转运公司经过了解发现,老人并非康复出院,而是要继续治疗的,而且老人身上本来就有19种病,现在老人离世,根本原因在于老人自身疾病导致的,他们只是负责转运,并不负责治疗,所以他们不需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老人的家属就将转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那么老人家属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老人的家属找了转运公司转运老人,彼此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双方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老人的家属隐瞒实情,以康复出院为由找转运公司,转运公司并不知道实情,所以老人的家属有违约行为在先。
2、老人的家属认为老人的离世是因为供氧设备问题而离世的,转运公司认为老人的离世是因为本身疾病的原因所导致的,双方各有主张,那么就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老人的家属认为,老人就是因为供养设备问题而离世的,那么老人的家属就应当进行鉴定,证明是供养设备而导致老人死亡,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转运公司明知道老人需要供养设备,却在运输中出现问题,本身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
《民法典》第11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转运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转运公司应当承担5%的责任,因此需要给老人家属赔偿23,920.1元。
对于这个判决,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