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小过重罚,农民太难了!安徽农民小伙收稻谷时,收割机没油,于是开皮卡车去加油站

广瓦下州 2024-12-14 21:47:20

如此小过重罚,农民太难了!安徽农民小伙收稻谷时,收割机没油,于是开皮卡车去加油站买油,回来路上被执法部门以无证运输危险品为由扣车辆,还罚款30000元。小伙卖谷子得款18000元,不够交罚款,借了12000元才将车拿回。

来源:极目新闻

12 月 13 日,安徽淮南村民顾小虎称,11 月 2 日农忙收水稻时,因其拖拉机和收割机柴油不足,便开皮卡车去附近加油站购买 1500 元柴油,用三只 200 升塑料桶共装一百多升柴油后运回给农机加油。

回程途中,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拦下,说他“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违法,于是扣押了其车辆,还处罚款30000元。

之后,顾小虎交了罚款30000元,才将车取回。后来将车卖了,卖了一万多元。

当地村支书表示村委会为顾小虎出具了证明,证明其装运柴油是为农机自用而非经营售卖。

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称处罚原因是柴油为危险品货物,需有危险品运输许可的车辆拉运,不是专门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拉危险品货物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才对其处罚,对其罚款30000元已经是最轻的处罚了。

而村支书则认为顾小虎拉运柴油自用在农忙农村属常见做法。

顾小虎说:“我们不知道这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也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宣讲、指导工作。”

1.执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23年1月1日起,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将柴油全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顾小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柴油)运输,已经触犯上述法律规定。

鉴于运输柴油没有违法所得,所以对其只是处3万元罚款,已经是最轻的处罚。

2.执法部门的处罚是否恰当呢?

个人感觉,这个处罚有待商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从字面来看,主要是针对运输经营行为的,个人自用行为通常不适用,原因如下: 首先,从条文表述看,明确提及“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强调了“经营”二字,意味着其规制的重点是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而非个人出于自身使用目的的少量危险货物运输。

其次,从立法目的讲,该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因大规模、经营性的危险货物运输可能引发的重大安全风险 ,对于个人自用且未进入市场流通、经营领域的危险货物运输,不在此主要规范范围内。

顾小虎运输柴油是为农忙自用,并非用于经营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其行为未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执法部门的处罚与保障公共安全等法律目的不完全契合。

最后,从比例原则考量,个人自用的危险货物运输量小、风险相对较低且不具有盈利性,如果适用该条规定进行处罚,会使处罚与行为的危害程度严重失衡,不符合比例原则。

行政处罚要有适当性,要求处罚手段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对于顾小虎这种非经营性、自用的少量柴油运输行为,采取暂扣车辆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措施过于严厉,没有充分考虑其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该手段对于达到纠正其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并非必要和适当。

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多种方式中,应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顾小虎的家庭经济因卖水稻和借款交罚款受到较大影响,执法部门本可采取教育、警告或小额罚款等更温和的方式,来达到教育当事人和维护法规的目的,却选择了较重的处罚,不符合损害最小原则。

3.此事,可以认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顾小虎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小伙有证据证明其不知其行为违法,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然这个可能比较困难。

无论如何,如此小过重罚,不太恰当。

大家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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