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花25万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原房主说是70平米,两人签了购房协议,不料,

小琴看世界 2024-12-13 23:57:05

江苏,男子花25万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原房主说是70平米,两人签了购房协议,不料,原房主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才发现房子是78.85平米,之后,原房主让男子补上8.85平米的差价,不然不过户。男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

王俊辉怎么都没想到,拆迁这种好事会落在自己头上,他一个小买卖人,和家人挤在一套小房子里。

没想到,老房子赶上了拆迁,竟然分了两套房子,一套他们一家人住,剩下这套70平的他想卖了,拿钱做点买卖。

随后,王俊辉就把卖房信息贴了出去,唯一的要求就是一次性付清房款。

没多久,王俊辉的朋友跟他说,有个叫贺峰的要买房,可以帮忙介绍一下。

经过联系,很快王俊辉就带着贺峰去看了房子。

贺峰看到这套房子朝向很好,室内阳光充足,屋里格局也不错,他问王俊辉这房子到底多少平?

王俊辉说,这是拆迁分的安置房,70平,自己想卖了,拿钱做点买卖。

随后,他还给贺峰介绍了一下房子周边的环境,附近有超市出去买个菜啥的都不算太远,在这生活还是挺方便的。

贺峰看完房子觉得很是满意,他问王俊辉多少钱能下来?

王俊辉也没有故意绕弯子,直截了当的说,卖这个房子,我就是想要一次性付清房款,价钱都好说,主要是你愿意一次把钱给到位不?

贺峰见他诚心想卖,就答应了,只要价钱合理,一次性把钱付齐是没问题的。

于是,两人对房子又讨价还价了一番,最终定好25万。

之后,王俊辉和贺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

双方约定:王俊辉将一套安置房出售给贺峰,贺峰付清25万房款后,该房归贺峰所有。

后贺峰办理房产证时,王俊辉应全力配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协议签完后,贺峰直接给王俊辉转过去25万元房款,王俊辉也给他写了一张收条。

贺峰买完房子,简单的收拾了一下,就搬进去住了。

后来,王俊辉去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个意外的消息让他惊掉了下巴!

他卖的房子不是70平米,而是78.85平米。

这下王俊辉是又惊讶又后悔,当初卖房子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测量一下呢,这多出8.85平米,得亏多少钱啊!

正在他闹心的时候,贺峰给他打电话让他配合过户。

王俊辉告诉贺峰,我去不动产登记时,发现房子实际面积是78.85平,你得按照现在的市场价给我把那8.85平的钱补上,我才能给你过户。

贺峰一听他这么说,当时就火了,明明是你说的房子是70平,协议都签完了,钱也给你了,怎么还让补差价呢。

王俊辉却坚持自己的想法,毕竟房子多出8.85平,不少钱呢,自己也不能吃这个亏啊!

但是,贺峰觉得自己当初签的协议里就说好了,付清房款,房子就是自己的了,其他就和自己没关系了。

可是,王俊辉咬着这个事就是不配合他过户,无奈之下,贺峰只好告到法院。

1、贺峰认为,王俊辉应该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王俊辉在和贺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每平方米的交易单价,而是,直接定了房屋总价款25万。

贺峰认为,当初双方已经约定好了这套房子的价钱,也签了合同,自己也一次性付清房款,那么,王俊辉就应该按照协议配合过户。

2、王俊辉认为,当初卖房时以为是70平,然而办理产权登记才发现是78.85平,所以,贺峰应当补齐差价。

《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王俊辉在卖房的时候,与贺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这套房子的产权证还没有办理。

王俊辉应该能预见到,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和办理产权登记的面积可能存在不符。

不过,王俊辉并没有在合同中与贺峰约定面积如果不符合实际面积,该怎么处理。

因此,双方对此应当接受这种瑕疵给付。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王俊辉与贺峰签订协议时,没有对出现登记面积和协议面积不符合约定的相应处理办法。

另外,出售房屋后,两人也没有对房屋面积存在误差达成补充协议。

两人已经签订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双方没有约定房屋每平方米的交易单价,所以,应认为是对房屋综合情况考量后定的房屋价款。

而且,贺峰已经付清25万房款,王俊辉也交付了房屋。

另外,贺峰也已经住进去了,一直住到现在。

最终,法院判决:王俊辉应当继续履行与贺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配合贺峰完成该房子的过户登记。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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