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弟弟找大哥借名买房。10年后弟媳妇把房子卖掉。购房人把900万购房款打入哥哥账户。哥哥却只给弟弟850万。他要求弟弟放弃继承母亲遗产,才归还剩下的50万。弟弟含泪答应后,哥哥却仍不肯还钱。弟弟大怒,他拿着几份证据把哥哥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星视频)
王小海给哥哥打电话:“哥,卖房款一共900万,你给我了850万,你把剩下50万也给我。”
王大顺语气严厉:“跟你说了多少遍,你放弃继承母亲遗产,我就把剩下50万给你。”
王小海发怒:“你是大哥,不能这样欺负人。”
王大顺却啪一声挂断电话。
王小海呆坐半晌,他的视线移到桌子上那张全家福,泪水瞬间模糊了他的视线。
王家兄妹5人,感情很好。
王大顺作为大哥,对弟弟妹妹照顾有加。
王小海是家中老二。他跟其他弟弟妹妹一样,信任并尊重大哥。
2001年,夫妻俩去找大哥商量。他们想多买一套房用来出租,但他们不符合购房条件,想借用大哥名字买房。
王大顺欣然同意:“咱亲弟兄,你用我名字买房,房子是你的,将来你想卖房,卖房款也全是你的。”
于是,小海夫妻俩拿钱买房。房子登记在王大顺名下。
虽然房子登记在哥哥名下,但购房手续原件是小海夫妻俩保存。
房子装修好后,以大顺的名义出租,租金由小海夫妻收取。
小海夫妻看到自己顺利买房,并每月收取租金,对大哥充满感激之情。
每到过年过节,他们总是给大哥家送去礼物。
兄弟俩一团和气,彼时,他们做梦都没想到,10年后,他们竟会反目成仇。
光阴似水,转眼十年过去。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2021年6月,夫妻俩想把房子卖掉。
因为房子登记在大顺名下。小海的妻子代替大顺和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买房人依照合同约定,向大顺的银行卡打款900万。
大顺给小海转账850万,剩下的50万却一直没给。
夫妻俩心中犯嘀咕,就催促大哥还钱,不料大顺却要求他放弃母亲遗产继承权。
小海答应了。
其实小海答应放弃母亲遗产继承权,让人不解。
首先,大顺欠他的50万,是他自己应得的卖房款。
其次,他作为家中老二,继承母亲遗产理所应该。
不管从哪方面看,大顺提出这个要求都是不讲理的。小海完全可以不答应。
但最终小海答应了哥哥这个不合理要求。或许他不想跟哥哥撕破脸。或许他牢记着哥哥10年前的借名买房之恩。
小海以为,他答应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哥哥就会归还他50万。可他忘记了。人的贪婪是一步步养成的。
当他放弃继承母亲遗产时,哥哥依旧不肯归还他的50万卖房款。
他多次催促哥哥还钱,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在多次催促无果后,愤怒的小海一纸诉状把大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50万不当得利。
法庭上,小海提交了购房手续以及他装修买材料和支付给工人的费用的转账记录。还有他10年来收取房屋租金的记录。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大顺不归还弟弟50万售房款,有违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讲诚信是一个人的高贵品质,也是一个人行走在社会上的基本准则。
言而有信的人,会赢得更多人尊重,做事也会顺风顺水。
10年前,小海出于对哥哥的尊重和信任,用哥哥的名字借名买房。
大顺答应弟弟,应该遵守承诺。
可他明知购房款是弟弟的,却霸着50万不肯归还。
他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更不像一个做长兄的。
2、哥哥以要求弟弟一放弃母亲遗产继承权为由,才肯归还50万售房款,侵犯到弟弟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款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
大顺母亲去世后,只要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那么老人的遗产应该由5个子女共同分割。
大顺却要求弟弟放弃遗产继承权,他才肯归还人家的50万。
大顺这种做法,不但不合理,还侵犯到弟弟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例,明摆着哥哥欺负弟弟,那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小海拿出相应证据,证明他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房屋装修费用也是他出资。房屋租金收也是他收取。
由此可以证明,小海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既然小海是房屋实际所有人,那么900万售房款应该全部归小海所有。
大顺霸占小海50万,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
综上,法院判决:大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小海50万售房款。
大顺用50万要求小海不得继承母亲遗产。在弟弟照做后,他依旧不肯归还50万。
小海信任哥哥才会借名买房,可他却轻信了人性中阴暗的地方。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