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蛟河,13岁男生与12岁女生处对象的第3天,强行与女孩发生了关系。女孩母亲得

大博而化易 2024-12-10 16:19:59

吉林蛟河,13岁男生与12岁女生处对象的第3天,强行与女孩发生了关系。女孩母亲得知后,报警控告男生强奸。男生随后自首,但因未满14周岁,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女孩母亲不愿放过男生又将男生及其父亲告上法庭,索要15万元精神损失费等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时年12岁的女孩小花(化名)经朋友介绍与13岁的男生小亮(化名)认识并处对象。

2人结识的第3天,小亮与小花相约前往一KTV玩耍,期间小亮不顾小花的反抗强行与小花发生了关系。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事后,小花将自己的经历告诉给自己的母亲,小花母亲当即便报了警。

小花的母亲报警后,小亮也慌了,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不过由于《刑法》第17条规定,只有年满14周岁犯强奸罪的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小亮也未满14周岁,警方调查后,最终作出不予立案处理。

虽然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后,小花的母亲并不愿意放过小亮,而后又聘请律师以小花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小亮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小亮及其父母赔偿15万元精神损失费、3000余元医疗费、5000元律师费等。

法庭上,小花一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表示,小亮的犯罪行为在小花的同学间传播,给小花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并使小花产生厌学心理。给小花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事发后,为避免感染疾病,小花曾在医院开具了艾滋病和梅毒的口服阻隔药,故而花了3000多元医疗费。本次聘请律师又花了5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小花一方拿出了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提供了医疗费、律师费发票等。

然而,面对小花一方的控诉,小亮及其父亲并没有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小亮及其父亲并没有参加诉讼,但是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小亮违背小花的意愿,强行与小花发生关系,对小花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花的损失。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亮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有义务履行监护职责,故其父应代替小亮承担赔偿责任。

小花一方主张的医疗费3000余元、律师费5000元属于合理损失,应予支持。

不过,小花同为未成年人,小花的母亲对小花也负有监护、教育、管理的义务。小花在身心尚未成熟之时与他人谈恋爱、且存在多次长时间离家外出的情况,小花的母亲亦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应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责任以20%为宜。

对于小花一方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5万元,结合小亮行为对小花造成的伤害,酌定为4万元。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亮父亲限期赔偿小花一方4.6万余元损失,驳回小花一方的其他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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