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报社员工伙同他人,多次使用药物下在了约会女性的饮品中,随后对其实施性侵。

一号探秘人 2024-12-09 16:22:45

河南,一报社员工伙同他人,多次使用药物下在了约会女性的饮品中,随后对其实施性侵。无独有偶,江苏苏州一男子伙同他人,同样在约会的女性饮酒中放入事先准备的药物,待其失去意识后对其实施轮流性侵。事发后,相关人员均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有网友说,这真的是防不胜防,不过话说,你情我愿的,怎么能是犯罪?

还有网友说,在酒吧、KTV这样的场所,自己的水杯与饮料随身携带着,离座时必须喝完杯中酒水再空杯倒置,自己离座后被他人倒入的酒水尽量不喝,另外仔细观察同行或同桌人员的细节情况,随时不动声色的提高警惕性总不会是坏事,这是我在夜店工作的感悟心得。

也有网友说,这样的行径太恶劣,应该直接判处死刑。

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能够面临死刑的判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以,如果有轮流行为,那么必然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但是,是否会做出死刑的判处,还是要看情节的恶劣程度、危害后果等等,而不是所有这样的事情,一律都要被判处死刑。

但是,这样的行为算不是是你情我愿?

你情我愿,要求的是双方都是在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主动处分权利的行为,才能够认为是你情我愿。

本案中,涉事男子采取在被害人饮料中添加药物,导致受害人饮用之后失去了意识,那么,因为失去了意识,所以,在刑法中,这属于趁人不备实施的侵犯,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式,因此,这并不是自愿,而是犯罪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当然,如果嫌疑人拒绝承认实施了犯罪,实际上,如果受害者确实被下药,在受害者体内一定是残留了药物成分,例如对受害者的血液、尿液等进行检测,提取药物残留样本,并与犯罪者所持有或使用的药物进行比对分析,如果能够在证明的话,也能够认定嫌疑人为受害人下了药物。

另一方面,由于实施犯罪的并非一人,毕竟有目睹、参与部分情况的其他嫌疑人,那么,其所提供的证词,都对案件的定性与量刑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案件也给广大女性敲响了警钟。在社交场合尤其是与不太熟悉的人约会时,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来历不明的饮品、食物要保持警惕,尽量不要让自己的饮品等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一旦发现身体有异常反应,如头晕、乏力、意识模糊等,要及时向周围的人求助或者报警。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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