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把!江西,男子请朋友到某ktv唱歌,点了一箱雪花啤酒,十来个人喝,共计消费230元。没想到,其中一人唱完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家属将男子以及其它朋友等11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91万余元,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石城县人民法院) 温宜平住江西石城县,虽然他是60后,但平时仍旧会去ktv或者歌舞厅包厢唱歌,娱乐娱乐。 2023年11月2日中午,温宜平(化名)想着当天下午没有什么事情,又不适合出去玩,就邀请了几个朋友到县城某歌舞厅包厢唱歌。 或许是觉得人多热闹,到了包厢后,温宜平让朋友通过微信群等方式,邀请各自的朋友到包厢一起玩。 15时31分,温宜平在微信群里问张某(女)有没有事情,来某歌舞厅唱歌,并给对方发了地址和包厢号。 张某当天在上班,但接到温宜平的邀请,还是拿着电动自行车钥匙,出门前往歌舞厅,并于15时34分许到达。 当时温宜平等人,已在歌舞厅玩了两个多小时,温宜平点的一箱雪花啤酒也喝得差不多了。 17点过,张某看了一下时间,想到家里还有点事,没和温宜平告别,就离开了包厢。 17时30分左右,聚会结束,共计花费230元(温某玲支付,这是重点),其中消费的酒水为1箱24瓶的雪花啤酒。 张某离开歌舞厅后,骑着她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沿迎宾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临时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这次事故,造成了张某受伤,两车损坏,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73mg/100ml。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 三轮车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时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了三轮车一方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42万余元。张某家属觉得不够,将温宜平等11人告上法庭,索赔91万余元,法院会怎么判? 1、温宜平意见: 当天在歌舞厅唱歌,只点了一箱雪花啤酒,张某到KTV的时候,他们已经喝了两个多小时,包厢内的酒已基本喝完。 张某在KTV没有喝酒,她是中午在其他地方喝了酒再到ktv来的,张某没有与我11人共同饮酒,所以张某家属不能找我们赔偿。 其次,我只是在微信群中邀请张某来包厢唱歌,没有对张某实施任何灌酒、劝酒行为,所以没有护送、提醒、劝阻义务。
而且张某走的时候,我都不知道,我对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意外事件不具有预见性,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不存在违法行为。 温宜平认为,他没有责任,法院不应该支持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2、其他人的意见也差不多,比如徐某的意见: 我是2点钟左右与黄某一起到的KTV,当时很多人在那里唱歌,我只认识温某几个。我去的时候啤酒还剩下三五瓶,因为我自己不喝酒,所以没有和在场的任何人喝酒。 我不认识张某,也没有注意她是什么时候离开的,我没有责任。 3、喝酒出事,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自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几个朋友聚在一起喝酒,不管谁喝醉了,只要是在一起喝酒的人,都对醉酒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醉酒人进行照顾、提醒和劝告等等。 4、张某是不是在KTV里喝的酒? 张某的同事陈述: 张某出事那天,我刚好下午请了假,她中午在宿舍午休,我在宿舍休息后就回家了,晚上在家里。 我们平时都在食堂吃饭,她会把饭打回宿舍吃,事发当天她是在食堂吃的午饭,我没有看过她喝酒。 法院认定:
事故发生当天中午,张某在单位吃饭休息,未外出就餐,张某不存在中午或午餐后在外就餐饮酒一事。 法院认为,张某饮酒系其自愿行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自身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温宜平系张某参与本次聚会活动的直接邀请者,应当尽到保障醉酒人安全等附随义务,但他未采取相关措施,放任张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温宜平和付钱买单的(温某玲),各自承担2%、3%的责任,即赔偿张某家属合计4.7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
韩峻
唉!以后请客吃饭得小心啦,你以为只需要注意酒店不宰客就行了?还得负责一起吃饭的人回家的风险!以后再也不请人吃饭啦,实在要请我也绝对不提供酒水,谁要喝酒自己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