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梅,一位普通的居民,为了方便,将电瓶车推到了位于29楼的家中充电。然而,在凌晨4点,电瓶车突然起火,熊熊大火迅速蔓延,将李梅和丈夫从睡梦中惊醒。他们惊慌失措地逃离了现场,并立即报警。消防人员迅速赶到,将大火扑灭,但遗憾的是,同楼层的两名居民在这场火灾中不幸丧生。火灾过后,死者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将李梅、她的丈夫王强以及物业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2万余元,这场火灾不仅夺去了两条宝贵的生命。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李梅和王强从未想过,一个看似平常的举动,会给他们带来如此巨大的灾难。李梅为了方便充电,将电瓶车推上了29楼。她以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充电行为,却没想到电瓶车会在深夜突然起火。
火灾发生时,她和王强都还在睡梦中,被浓烟和火光惊醒后,他们立即逃离了现场,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当他们得知同楼层的邻居在这场火灾中丧生时,内心充满了愧疚和自责。
物业公司在接到报警后,也迅速组织了救援。消防车迅速赶到现场,消防人员奋力扑救,最终将大火扑灭。然而,火灾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两名无辜的居民在这场灾难中失去了生命。
死者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无法接受这样残酷的现实。在悲痛之余,他们将李梅、王强以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李梅和王强认为,他们虽然对火灾的发生感到愧疚,但并不能完全承担责任。他们表示,电瓶车起火是意外事件,他们也无法预测和避免。
@芹姐说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李梅和王强认为,他们虽然对火灾的发生感到愧疚,但电瓶车起火是意外事件,且他们及时逃离并报警,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承担更大的安全保障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火灾的发生是李梅违规充电所导致,与物业公司无关,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梅和王强方面提出,虽然电瓶车是他们购买的,但火灾的发生是意外事件,他们无法预测和避免。在火灾发生时,他们迅速逃离并报警,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应对措施。
他们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负责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人员的安全疏散等。因此,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物业公司方面则强调,他们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也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扑救。
他们认为,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李梅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所导致的,这是李梅个人的行为,与物业公司无关。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梅和王强的责任:
李梅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的行为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的义务。李梅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梅因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两人死亡及财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梅的违规充电行为导致火灾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王强作为李梅的丈夫,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充电行为,但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制止李梅的违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王强应与李梅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公司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保障小区居民安全的义务。
火灾事故通报中指出,火灾刚发生时,物业没能及时启动相关自动消防设施,导致浓烟迅速蔓延整层楼。这表明物业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辩论,审理认为李梅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导致火灾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王强作为李梅的丈夫,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制止李梅的违规行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判决李梅和王强连带承担70%的责任,赔偿93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3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未对李梅,追究刑事责任,末判刑,不公,故意失火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电瓶车不让进楼房,你把电瓶车弄到家里起火,害了别人性命肯定要赔偿
放任结果的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不追究刑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