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59岁香港老翁对来自内地的34岁女子一见钟情,女子承诺会为老翁养老送终

阿柯说社会 2024-12-08 20:45:51

广东深圳,59岁香港老翁对来自内地的34岁女子一见钟情,女子承诺会为老翁养老送终,二人领证结婚,老翁把唯一的房产赠与给女子。女子得到房子后对老翁不管不顾,甚至辱骂欺凌,在老翁手术后也找不到人。老翁无奈在16年后起诉撤销赠与,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张君手术后躺在狭小的出租屋内,没有可心的人照顾其左右,只有一个每天跟他要工资的保姆,还经常对他冷嘲热讽。 就算是这样,张君也不敢辞退保姆,因为要是没有保姆在的话,他可能都活不到现在。但是他本可以不用这样,就是因为在16年前遇到了袁美丽。 在2008年,那时候的张君身体还很硬朗,经常往返于香港和深圳之间,也就是在那个时候结识了34岁的袁美丽,一见钟情。 25岁的年龄差横在两个人中间,双方的亲人都很不同意,尤其是张君这方的家属,总觉得袁美丽之所以会对张君如此关爱,肯定是为了图点什么。 但是张君一门心思想要跟袁美丽结婚,但他也怕自己到老了走不动那天,袁美丽会抛弃他。 但是袁美丽承诺会一辈子都守在张君身边,伺候他到死,为他养老送终。张君很是感动,于是两个人回到香港领了结婚证,然后两地往返着过日子。 结婚后,袁美丽总是害怕自己得不到保证,怕张君死后,张君的家人会跟她争房子,毕竟张君的房子是婚前财产。 为了打消袁美丽的疑虑,张君前后分两次将唯一的那套位于深圳的房产赠与到袁美丽的名下,并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自从办完赠与后,袁美丽就像变了个人一样,不仅对张君辱骂欺凌,更是在张君生病的时候对其不管不顾,直接消失不见人影。 张君无奈求助家人,在家人的帮助下,张君搬到了惠州过上了租房子的日子,生活费除了政府补贴以外,都是家人在支撑着,日常起居也是保姆在照顾着。 张君一心还是希望袁美丽能回到他身边,但是多次联系都未果,甚至在张君手术后,急需医疗费的时候,袁美丽依旧没有出现。 保姆看到张君的样子,都怕张君会拖欠她的工资,所以每天都问张君要工钱,生怕张君第二天就过世要不到钱了。 亲人能够维持张君的日常生活,但是高昂的医药费和后续的治疗费用,都需要额外支付,亲人的帮助是明显不够的。 于是张君在数次都联系不到袁美丽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16年前的房产赠与。 1、 张君认为,袁美丽先承诺会为其养老送终,他才将房产赠与给对方,既然袁美丽做不到兑现承诺,那么他有权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初张君将房产赠与给袁美丽时,双方是有前提要求的,袁美丽要为张君养老送终,但是袁美丽并未做到,甚至在得到房产后直接消失不见。 张君认为袁美丽并没有按照要求兑现承诺,所以他认为可以撤销赠与给袁美丽的房产。 2、 根据相关规定,撤销赠与要在未发生财产转移之前。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为张君在与袁美丽达成赠与合同后,前后分2次,将房产的100%产权赠与给袁美丽,并办理了更名过户的手续。 财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按照规定是不可能撤销赠与的。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虽然张君已经将房产更名过户给袁美丽,但是袁美丽并未对张君履行扶养义务,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了养老送终的承诺,所以张君是可以履行撤销赠与的权利的。 本来身为妻子的袁美丽对张君就负有扶养照顾的义务,但是袁美丽不但没有尽到夫妻义务,还在得到房产后消失不见,法院支持张君撤销赠与。 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张君对袁美丽位于深圳罗湖区房产100%份额的赠与行为,要求袁美丽配合张君进行更名过户,并承担所有费用。 半路夫妻本就应该多防范,多亏张君只有一套房子,再多点财产,可能也都会被袁美丽给骗走。知人知面不知心,可以立遗嘱,但是不能转移房产。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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