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邱某从银行人工窗口取出了5万元现金。怎料,刚走到银行门口,手机竟然收到了存款短信,内容显示账户存入5万元整,余额为105407元。男子惊喜之余,迅速离开了该银行。
某天下午,邱建军来到当地一家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因觉得在ATM机多次取款太麻烦,他就直接来到人工窗口要求取款5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在多次清点之后,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邱建军。 不知是银行工作人员业务不太熟悉,还是因工作太累大意了。该员工竟然在邱建军取款业务办理中出现了失误,她在系统录入的时候,把取款录入成了存款。
导致邱建军账户上本该少5万的,最后多了5万元。也就是说,邱建军当天一共拿走银行10万元整。 在取款业务办理好之后,邱建军拿着证件和钱走出了银行。可当他刚走到银行门口时,手机上竟然收到了存款短信,起初他以为自己看错了,但仔细核对后他发现,信息内容确实是存入5万元整。 由于不确定是真的,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给欠款人戴强转了5万元。令邱建军没想到的是,转账信息竟然提示成功,看到信息后邱建军开心的不得了。他紧接着将卡上剩下的5万元余额,转到了自己其他账户上。
虽然一下子占了银行5万元便宜,但邱建军内心却十分忐忑,他觉得此事早晚会被发现。因为银行每天晚上都会对账,如果查到账目出了问题,第一时间就能查到自己头上。老话说的好,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在纠结之下邱建军用自己的手机,主动给该银行一个比较熟悉的客户经理打去了电话。 该银行客户经理在接到得邱建军电话后,第一时间通知了银行领导,并立马组织工作人员对账。结果在邱建军办理的5万元取款业务上,真的查出了问题。在核对确定之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给邱建军打去了电话。
没有通知银行之前,邱建军心里慌的一批,但是在银行开始联系他之后,他反而很淡定。他觉得银行柜台前“离柜概不负责”警示语说的很对,银行工作人员因自己疏忽出现了错误,现在想要他退钱门都没有。 而且这笔钱又不是他偷来的,是银行工作人员主动打到他账上的。即便银行要追责,也应该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不是追究自己的责任。
就这样邱建军抱着侥幸心理,不再去想还钱的事。 之后银行再打来电话,邱建军直接告诉工作人员说:自己已经将这笔钱花掉了,因手上没有钱,暂时不能还钱,希望该银行可以宽限他几天。就这样银行在无奈之下只能等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日复一日一天天过去了,邱建军就是不还钱,银行彻底坐不住了。 在多次打电话要钱未果后,银行一气之下将邱建军告上了法庭。银行要求邱建军归还10万元整,并承担未按期归还期间,这笔钱所产生的利息。
1、邱建军多拿银行钱,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他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导致他人受损失时,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被损害人的权益。 邱建军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银行10万元整,属于不当得利。银行有权要求邱建军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
2、“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邱建军提出的“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银行确因过失为储户多存了钱,储户即使搬出“离柜概不负责”,也同样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应返还不当利益。
3、邱建军不当得利10万元拒不归还,已涉嫌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浙江省相关规定:侵占罪立案标准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情形。 邱建军在得知银行取款业务出错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返还不当得利的10万元,而是把这笔钱花了出去,该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 后期银行找他索要钱时,邱建军称自己没有钱,等有钱了再还,但是一拖再拖一直没有还钱给银行。如果邱建军拿走银行的10万元拒不归还,将构成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情形,最高可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本案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当得利所得到的钱财,是不可以起贪心的,一旦受损方追究起来,得利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离柜概不负责即然能得到官方认可支持并做为免责的依据,那为什么身份互换之后就成 违法了呢,太厚颜无耻无耻了吧…
为什么格式条款对储户就生效呢,这不霸王条款吗
讲什么都没有用,这十万块钱是我自己存进来的,你拿出证据这是你们搞错的。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