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女子带着十几岁的女儿去商场买东西,她的女儿试吃了几个桂圆,然后左看右看没人,拿了几个放口袋里,结果被店员发现了,店员当众让她掏出来,不料女子大发雷霆,认为店员不应该把她的女儿当小偷,要店员给她女儿道歉。
(来源:1818黄金眼)
“那个小孩,你把兜里的东西掏出来!”店员指着一个十几岁的女孩叫着,正在付款的吴女士听到声音转头过来看了一下,发现店员竟然对着她的女儿号着。
她一下子就紧张起来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店员干嘛无缘无故大声和她女儿说话,她赶紧走了过来,质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她这才知道,原来店员怀疑她女儿偷桂圆,她看着店员凶巴巴的样子,一口咬定她女儿就是小偷,吴女士当时听到这话,心情就很不舒服。
她女儿在店员的呵斥下,当时就哭了,她害怕得在那里低下头来,看到女儿这个样子,吴女士伸手进女儿的兜里。
然后掏出了一些果核和果壳,并且还有几个完整的桂圆,女儿果然拿了东西。
这很正常啊,吴女士刚才已经看到有人在试吃桂圆,在商场里试吃几个桂圆也是很正常的。
可店员却因为这件事,在大庭广众之下,竟然说她的女儿是小偷,这简直是太伤人自尊了,而且这个人不是别人就是她女儿。
作为妈妈,她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女儿身上,这对她女儿的心灵将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看着女儿一直在那里哭泣,她内心十分难受,决定为女儿讨个公道,她很清楚事情到底是怎样的。
原来,她家里缺东西,女儿学习也累了,她就带着女儿来商场买东西,顺便带女儿散散心。
到这里她们发现了单个单个的柜员,当时她的女儿就看到有人在试吃了,吴女士看到有人在试吃,所以她觉得女儿试吃也是很正常的。
只是她没想到,她女儿左看右看没人,就将几颗好的桂圆放进兜里了。
而这一幕正好被管理这一个区域的店员发现了,这才在吴女士结账时,将她女儿拦下,并且当众让她掏出桂圆。
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吴女士一直愤愤不平,一方面是有很多人在试吃桂圆,她觉得她女儿拿几颗桂圆吃,是很正常的。
另一方面,她觉得店员在大庭广众之下说一个十几岁的女孩是小偷,实在是伤她女儿的自尊。
她决定为女儿讨回一个公道,找到了商场的负责人。
负责人听了这件事情之后,也是直摇头,一下不知道该怎么办。
他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发现这个十几岁的女孩是连吃带拿的,他觉得自己的员工也没有错。 在他们这里试吃几颗桂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连吃带拿就不对了,这种行为从某个程度来说就是偷窃。
不过他还是表示,在大庭广众之下,让一个十几岁的孩子掏出兜里的东西,确实是处理方式不对,但是他的员工并没有错,他可以替员工道歉。
但是吴女士要那名员工亲自对她女儿道歉,她也可以替女儿向那名员工道歉,因为她女儿拿东西确实是不对的。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认定这件事情呢?
1、吴女士的女儿看到没人注意,就拿了几个桂圆,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盗窃的定义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具体到当时的情况,当时是有人试吃桂圆的,也就是说那里试吃桂圆并不属于盗窃行为,但是他们并不允许连吃带拿,从一般认知来看,如果没有付款,确实是不可以从商场里拿东西的,所以吴女士女儿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2、吴女士的女儿有错在先,店员才当众让她拿东西出来。在这件事当中,店员并没有过错,所以店员不应当给她女儿道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位店员负责的区域有人偷拿东西,他指出来,这是他的正常职责,他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并且也没有错,所以他可以不道歉。
3、十几岁的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她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十几岁的女孩,应当明白一个道理,人是不可以偷拿别人东西的,所以她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向别人道歉。
对于这位吴女士如此爱护女儿的行为,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