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年龄大了后,担心没人给他养老送终,和一个比他小25岁的女子结婚,并把深圳的房子过户到女子名下。结果呢,房子刚一到手,女子就态度大变,不仅不照顾对方,反而对其进行辱骂和欺凌,将其赶出家门!男子悲痛欲绝,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法院会支持男子的诉讼请求吗? (来源:阜阳新闻网) 年轻时代的严文山思想开明,敢想敢干,当时的他觉得没有孩子,也挺好的,少了很多束缚,生活得更加的自由自在。 在严文山看来,他只要多挣点钱,还怕养老的问题吗? 所以严文山(化名)在朋友纷纷成家立室的时候,享受着单身的快乐,且从未觉得这样的选择有何不妥。 但随着年龄逐渐增长,以及独自面对空荡荡的房间,严文山心态和想法开始变了,尤其是到了60岁,身体不如以前,严文山难免焦虑起来,担心他老了没有人照顾,也没有人养老送终。 在这种情况下,当时60多岁的严文山认识了一个比她小25岁的女子,袁某。 那时的袁某虽然已经过了如花似玉的季节,但她的阅历和人情世故,让她更加的迷人,也更加能体会到严文山的想法。 2008年,袁某跟着严文山来到香港,在香港办理了登记结婚,袁某承诺说,她会对严文山不离不弃,给严文山养老送终。 当然,严文山没有这么好骗,两人刚结婚的头几年,严文山对袁某有一定的防范心理,房子、存款都抓在自己手里。 后来或许是因为日久生情,严文山觉得袁某是真心对他,再加上他的年龄一天天大了,起了把深圳的房产过户给袁某的想法。 只是严文山怎么也没有想到,他刚把他们当时居住的,位于深圳罗湖区的房产过户登记在袁某名下,袁某就态度大变,不再有之前的温柔和细心,两人的关系更是急转直下。 特别是在严文山病生活不能自理期间,袁某更是像变了一个人一样,对他不理不睬,甚至是辱骂他,欺凌他,将他赶出家门。 同时严文山的银行卡、存款也早早地被袁某控制,收入囊中,严文山没有办法,最后在亲人帮助下搬到其他区租房住,由保姆照顾。 现在已经75周岁的严文山,患上了膀胱癌,需要袁某扶养、支付扶养费,多次联系袁某无果,严文山将袁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吗? 1、严文山和袁某是夫妻关系,袁某在严文山患病期间,有扶养严文山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配偶身份,具体体现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 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 实际上呢,像严文山和袁某这样的夫妻,更多的是“大难来临各自飞”,看到另一方患上重病,避之不及。 在这种情况下,严文山可以要求袁某支付扶养费。 2、房子已经过户了,还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权利转移指的是,动产交付、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我们简单的理解成,正常情况下,房子办理了过户登记后,严文山就不能反悔,撤销赠与合同了。 这是不是意味着,严文山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当然不是,前面说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是指任意撤销权,除了任意撤销权以外,法律还规定的法定撤销权。 房子办理了过户登记只代表任意撤销权没有了,如果符合法定撤销权的条件,严文山的诉讼请求,仍旧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目前,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严文山的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判令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严文山的办理房产变更,并承担所需全部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袁某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袁某会上诉吗?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蚂蚁说法 75岁老人控告50岁妻子要回房产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