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车主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正常行驶过程中,一头黄牛突然从南半幅跳到北半幅超车道

小蚂蚁评事 2024-12-01 20:12:51

河南,车主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正常行驶过程中,一头黄牛突然从南半幅跳到北半幅超车道内,造成车和牛相撞。事发后,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认定高速公路一方承担70%的责任,高速公路一方不服,认为应该由车主和黄牛主人连带承担主要责任,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闫延旭住河南通许县,是一名80后。 6月10日这天下午,闫延旭驾车从某收费站进入高速,在超车道上一路疾驰。   因为这次出差非常顺利,闫延旭(化名)心情很好,一路上听着音乐,哼着歌,只是他怎么也没想到,有村民养的黄牛从家里挣脱了,并从郑民高速某涵洞处,跑到了郑民高速公路上。   当天16点左右,闫延旭以120公里的时速,不断地越过一些低速行驶的车辆,洋洋得意。就在这时,黄牛突然从南半幅跳到北半幅的超车道内。   看到毫无征兆地出现地黄牛,闫延旭惊呆了,本能地踩下刹车,控制住方向盘,希望可以避开与黄牛的碰撞。   然而黄牛出现的位置,距离闫延旭实在是太近,这么短的距离不足以让闫延旭将车辆刹停。如果是一个新手,或许是一把方向盘,将车变到行车道上去。   但作为老司机的闫延旭,他没有这样做!如此快的速度,再加上不清楚行车道上有没有车,贸然变道,害人害己。   砰的一声,闫延旭和小轿车和黄牛发生碰撞,闫延旭感到一阵强烈的眩晕,眼前一黑,待他回过神来,现场已经狼藉一片。   这场事故,造成闫延旭各项损失35000元,交警勘验检查事故现场后,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高速公路一方承担70%的责任。   法院查明,这头黄牛是张某家养的,黄牛挣断绳子从家里跑了出来后,张某家人发现了,通知张某及其他家人从后面追赶。   追赶过程中,黄牛从郑民高速某路段的涵洞处(此处高速公路下沿没有设置栅栏)跑到郑民高速公路上,张某也跟着跑上高速从后面追赶。   最后,黄牛从高速公路的北半幅,跳过隔离带跑到了南半幅。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结合事故的成因、事故形态及事故后果,综合评价确定的相关责任。   注意,前述说的过错,是指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过错,比如车辆尾气排放不合格,司机存在过错,但这样的过错和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不是前述所说的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司作为事发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疏于巡查和管护,高速公路没有设置防护网,导致张某家的黄牛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正常行驶的闫延旭的车辆损失。   高速公路一方应该承担事故的70%的责任,张某没有看好自家黄牛,导致黄牛进入到高速公路,应该承担事故30%的责任,闫延旭没有过错,不用承担事故的责任。   2、高速公司不服,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闫延旭驾驶车辆在超车道内高速行驶,没有降低车速以保持安全瞭望距离,从而导致遇到障碍物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路段路面平整,如果闫延旭尽到了安全驾驶义务,大概率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所以闫延旭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张某作为牛的饲养者及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使得牛脱离其管束,其失职行为与闫延旭的车辆损坏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高速公司认为,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第三,高速公司作为高速经营者,不应当无限扩大管理责任,如果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其应当承担的也是补充责任。   高速公路各路段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其附属设施达到了规定的技术标准,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的要求。不能将高速公路公司的管理维护标准提高到能保证防止任何意外发生。   二审法院怎么看呢,二审法院会采纳高速公司一方的意见,判闫延旭和张某承担70%的责任,高速公司最多只承担30%的责任吗?   法院意见:   闫延旭的车辆正常驶入高速公路后,即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高速公司作为管理经营者,有提供保障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   高速公司没有在事发路段设置防护网,导致张某家走失的黄牛从该缺口处进入高速公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高速公司没有尽到保障安全通行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高速公司承担70%的责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上诉请求。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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