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名女子光着身子进入浴池,不料池子里竟然有一个男人!两人同时愣住,随着

好大的瓜 2024-11-29 15:40:43

浙江嘉兴,一名女子光着身子进入浴池,不料池子里竟然有一个男人!两人同时愣住,随着女子的尖叫声,两人均急匆匆地离开了浴池。事后,女子向浴池讨要赔偿,而负责人却说,这只是一场误会。

据求助人卢女士表示,事发前一天,她们姐妹几人一同来到该浴池泡澡,因为这是集娱乐、餐饮、住宿一体的场所,所以当晚她们狂欢后,就在浴池的客房住了下来。 第二天,卢女士和另一闺蜜率先起床,两人见其他人还没有要起来的迹象,于是就想趁着人少,想再去浴池冲洗一下。 就当卢女士脱光衣物进入浴池时,发现一名穿着工作服的男子在浴池中,此时男子也注意到了卢女士,经过短暂的失神后,卢女士的尖叫声响彻浴池。

闺蜜听到叫声后,来不及多想,就朝浴池跑去,还没到门口,就看见花容失色的卢女士,从女浴池里跑了出来。 见状闺蜜赶紧询问卢女士发生什么事,平复心情后,卢女士向闺蜜讲述了里面的情况。 闺蜜知晓后大为恼怒,一个女浴池怎么能出现男人呢?带着满腔怒火,闺蜜就领着卢女士前往柜台,想找负责人讨要说法。 因为卢女士的尖叫声很大,也惊动了负责人,他也是第一时间,找到陆女士二人来了解情况。 听到卢女士的讲述后,负责人表示,这是一个误会,该男子并不是她们口中的变态,也不是浴池方的失误,他进入女浴池是为了维修设备的。 原来,近期有客户向浴池反应,泡澡区的水温不够热,于是他们找来维修师傅进行检修。

但因白天客流量较多,所以才选择早上进行维修。 但卢女士不认同负责任的说法,如果该男子确实是维修师傅,那么应该在浴池门口摆放“正在维修”的牌子来提醒顾客,或者由浴池方通知顾客。 负责人认为,卢女士是在小题大做,就是想要以此索要赔偿。卢女士见负责人如此态度,就想寻求媒体的帮助,为自己讨回公道。 面对调解员的质问,负责人表示,根据经验来看,一般情况下,清晨是不会有客人进来泡澡,而且师傅进行维修时,安排了收银员在门口蹲守。

但不巧的是,当时正好有人要结账离开,而卢女士进入时,收银员恰好不在,所以才导致了这样的误会。 最终双方经过协商,浴池方免去卢女士,昨晚在店里的所有消费,同时为了表示歉意,赠送1000元的消费券。 事件曝光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些支持卢女士,认为正当权益被侵犯了,就应该勇敢的维权。 而有些则认为,卢女士确实有点小题大做了,维修师傅确实也不是故意的,而且卢女士本身也没有受到多大的侵犯,互相体谅一下不好吗?这明显是想趁机敲诈。(文中皆为化名)

1、于此没有做好提示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经营场所维修,都会设立警示牌以此告诫顾客,但该浴池并没有设立或者尽到提示义务,由此对顾客造成的损失,应当对其进行赔偿。 对于那些认为没有受到实质侵害,就劝卢女士不要矫情的网友,这种是不可取的。因为法律的存在并不单纯是为了惩罚,更是为了预防。 试想一下,如果这次卢女士不积极维权,那么浴池一方就不会认真对待,那么以后在维修时,也不会设立相应的警示,那么势必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浴池赔偿卢女士,既是为了补偿,更是为了浴池日后的发展。

2、部分网友所说的,趁机敲诈是不对的。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或者其他方法,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但本案中,卢女士索要赔偿,是基于浴池方的失误,导致隐私权被侵犯,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力,因此并不是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 当然,如果卢女士索要巨额赔偿,或者毫无法律依据,强行索要财物的,那么该行为,是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的。

3、赔偿应当由浴池负责,事后也不能向维修师傅追偿。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实际侵权人是维修师傅,但此时他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且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故事,因此赔偿应当由浴池负责。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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