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女子的父亲婚内出轨,并生一私生女,母亲被气成精神病,郁郁而终!随后,父女俩为争夺母亲的1900多万的遗产,对簿公堂。官司进行中父亲也撒手人寰。谁料父亲的情人和私生女拿出父亲遗嘱,要继承他全部资产。女子又把情人母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而法庭判私生女得80%遗产,女子无法接受,决定继续上诉。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朱敏惠把母亲的遗像抱在怀中:死了还欺负你?没门!属于你的东西我都要拿回来!
母亲是聪慧能干的女人,和父亲朱剑从白手起家,创办千万家业,成了名副其实的小富豪。
然而,在事业有成时,父亲出轨了,和一个叫黄亚萍的女人好上了。刚开始还偷摸的,后来竟明目张胆起来。
朱敏惠和母亲为了让他回归家庭,苦苦哀求,可朱剑不仅没收敛,反而变得更放肆,竟和黄亚萍生了私生女。
要强的母亲爱而不得,弃而不舍,在抑郁中得了精神病。
朱敏惠看母亲可怜,把她接到身边精心照顾,母亲病情好转。
而父亲却无比滋润地过着甜蜜的生活,与黄亚萍及私生女住在大别墅里。
朱敏惠恨父亲抛弃糟糠之妻、薄情寡义,对他饮恨吞声。
父亲忽良心发现,把母亲接走,安排保姆照顾她。可母亲病情越来越严重,几年后,抑郁而终!
母亲有遗憾与不甘,就是她辛苦打拼的家业,让小三坐享其成!朱敏惠决定拿回母亲留下的1900万遗产。
于是,朱敏惠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母亲的1900万遗产。
她在法庭上阐述:父亲婚内出轨,还有私生女,母亲是在他身体和精神的双重肆虐下,抑郁而终,他不应继承母亲遗产。
朱剑却大骂女儿不孝,她没权对自己指手画脚。这钱我想给你就给,不想给你毛都没有。
真是有了后妈就有后爹!黄亚萍没成后妈呢,她就成了爹眼里的沙!朱敏惠越想越伤心。
法院审理此案,最终判决:朱剑找保姆照顾她,做到了扶养义务应予以多分,他分得1900万的60%,而朱敏惠分得40%,761万。
朱剑不服判决上诉,结果在二审中途,他突然离世。朱敏惠还没拿到钱,父亲也一命归西!
他的私生女朱妤靖替父打官司,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朱剑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这场官司刚结束,又面临着父亲的遗产分割。朱敏惠没想到,黄亚萍及朱妤靖拿着一份遗嘱宣示主权,朱剑所有财产都归她们娘俩,没朱敏惠的份,让她配合公证。
朱敏惠鼻子都快气歪了,父亲的遗产里都有我母亲的血汗,凭啥都给你这个小三!
可的确是父亲的字迹,但“继承”写成继成,还有两处涂抹。她怀疑是伪造遗嘱,还有,黄亚萍有什么权利继承遗产?
朱敏惠再次走进法院,把黄亚萍及朱妤靖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父亲遗嘱无效,她有权分割父亲的遗产。
法律上,如何认定这件事?
1、黄亚萍认为,她和女儿持有朱剑的自书遗嘱,就有权继承朱剑的全部遗产。
朱剑的遗嘱:我身后的全部财产均由黄亚萍及女儿朱妤靖继成。
这份遗嘱是朱剑去世前留下的,注明了年月日并摁了手印。是他意识清醒时的意思表达,真实有效。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黄亚萍认为,他们母女理所应当地继承全部遗产。
2、朱敏惠认为,遗嘱上有两处涂抹痕迹,并把继承写成继成,遗嘱应不具备法律效益,并且黄亚萍作为第三者无权继承。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朱敏惠指出遗嘱两处涂抹和错别字,认为遗嘱为无效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经笔迹比对和法定遗嘱的书写格式认为,朱剑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真实有效。
3、最后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真实有效,但朱剑把遗产留给黄亚萍这个第三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而朱妤靖是朱剑非婚子女生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按照遗嘱把财产留给她真实有效。
所以,按朱剑的遗嘱,他遗产的50%应分割给朱妤靖。黄亚萍的那一半继承无效,拿出来再做法定继承分配。
因此,朱敏惠和朱妤靖作为朱剑的两个女儿,有平等继承权,但考虑朱妤靖和他一起生活,尽到了更多的扶养酌情予以多分。
最后法院判决,朱敏惠分他全部遗产50%的40%,而非婚女朱妤靖分得60%。
也就是说,朱敏惠只得了他父亲遗产的20%,而私生女却得了80%。
因她母亲精神失常,未能留下遗嘱,她只得了1900万的40%,761万。
父亲分得的60%及他的1900万,基本上都给了私生女,这太不公平,她不服决定继续上诉,要求重新分配。
(人物为化名) 您觉得她能争取到更多遗产吗?
她应该在母亲还没死前让母亲先离婚分割财产,她父亲有高人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