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碚,一名女子与其男友发生了激烈争执,过了一会,男友给女子说让她先洗澡,女子以为男友是给自己台阶下,还想着洗完澡后两人还是会以前那样那样呢。可是洗完澡后,男友却不见了,而且她比较贵重的私人物品都不见了! 女子文某和男子章某,都在外打工,后经别人介绍认识,没多久就确定恋人关系,也很自然的就住在了一起。
当初,文某同意和男友同居,是觉得张某人很踏实,感觉很可靠,自己一个人在外,如果两人生活在一起生活,自己就不那么孤单了,当时确实想的挺理想的。 但是同居生活没过多久,两人因为性格问题,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很快就把文某自己之前的理想给打破了。 不过文某自己也理解,两个人家庭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发生点口角很正常,哪对小情侣不吵嘴呢?两人在结婚前磨合好了也不错。
可惜正当文某还在憧憬二人以后美好生活的时候,此刻章某也有着自己的小算盘,只是一直没有说出来而已。 事发当天,文某和章某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后,二人谁都不理谁,互相生者闷气。 过了好一会儿,章某看上去不生气了,还让文某去洗个澡,说,等洗完澡了咱们再好好说。 洗的干干净净的,还有什么不能好好说的?这个后面的剧情,按道理,应该往着大家心里都想着的方向去发展,文某见章某跟他好好说话了,就等于给自己台阶下了,气就全消了。
而且文某看章某的神情,应该是要准备洗完之后的浪漫时刻。可是,这是章某想干的,是文某怎么也想不到的。 浴室里文某洗澡的水声传来后,章某就赶紧收拾好自己的衣物,然后把文某的美容仪、化妆品和7部手机等文某的个人贵重物品全部打包装进了自己的行李箱。 之后还用文某的手机,以出急事急需用钱的理由,向文某的朋友借了3900元钱。小区里的监控视频显示,章某拉着行李箱,消失在了监控里。 文某在洗完澡后,被这一幕惊得半天缓不过神来,等反应过来后,就向警方报了案。 经过警方的调查,章某当天晚上,已经乘坐火车回了西安老家,看来章某是预谋已久的。 目前,章某已经被重庆警方抓捕归案,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1、章某用文某的手机,冒用文某名义找其好友借钱的行为怎么评价?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被害人,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被害人失去财产,行为人得到财产的,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章某用文某的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文某的名义向好友借钱,使文某好友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这个错误认识而转账,章某得到钱财,文某好友钱财损失,符合诈骗的行为构成。
但是是否构成诈骗罪,得看诈骗所得金额是否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数额较大,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重庆市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章某冒用文某身份诈骗了3900元,没有达到重庆规定的5000元的入刑标准,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即诈骗公私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诈骗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章某虽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依照其诈骗3900元的数额,应被处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章某将文个人物品带走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章某趁文某洗澡时,将文某包括7部手机在内的私人物品拿走,违背他人意愿,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行为特征。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按照重庆市的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两千元。 本案中,章某光手机就拿走了7部之多,其价值应该已远远超过2000元,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会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假如章某拿走文某的东西都是自己买的,还构成犯罪吗?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本案中,即便章某拿走的东西是他买给文某的,但是此时的物品所有人,也可以说该物品的合法占有人已经是文某,在文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章某拿走,侵犯了文某对该物品的占有,而转为自己占有,本质上也成立盗窃罪。 最后,章某这样做的目的,现在还不明确,但是章某的一些列行为,不光没有了女朋友,还有可能换来牢狱之灾,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何苦呢?
一个人用7部手机,干嘛的
从小到大,没花过外面女人一分钱,没让女人开过房付过饭钱,礼物另外。
人才
一会儿张某,一会儿章某,是同一人还是二个人?
编一看就是编,鉴定完毕!
文某,章某,原来是编文章啊,
这个男人好傻B,吵吵架女朋友都希望哄一下就可以,马上上床言和,这样的女朋友真的是很好了。一个十足的渣男
一个人有7部手机?是做什么工作的?搞电信诈骗的?
一个有七部手机的人,又怎么能是一个老老实实打工的人能够降服得了的,思维根本不会在一个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