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岸,妻子结婚5个月生下女儿,之后两人经常争吵,于女儿3岁时,男子跟妻子签订

岁已暮聊社会 2024-11-21 18:24:38

湖北江岸,妻子结婚5个月生下女儿,之后两人经常争吵,于女儿3岁时,男子跟妻子签订离婚协议,3岁女儿跟着妻子,他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大学毕业。男子婚前房子两人各占一半份额。离婚没多久,男子就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前妻把他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约定支付3000元抚养费。不料男子当庭要求亲子鉴定,并把前妻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女方返还给男子65万。

(案例来源:湖北武汉江汉区法院)

王鑫给邓红打电话:“你可真行,竟把我告到法院,我为何不给女儿抚养费,你心里没点数吗?”

邓红发火:“我心里有啥数?当初离婚是说好了的,你每月给女儿3000元抚养费。可你才给了几天就不给了。我把你告到法院。也是为女儿着想。”

王鑫把手机狠狠摔在沙发上。往事如放电影般,一幕幕在他眼前呈现。

2017年。他们结婚时,邓红已经怀孕5个月。

虽然邓红婚前怀孕,并不影响王鑫一家对她的宠爱。王鑫每天下班后,把地板拖的干干净净。让妻子有一个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

他买来孕妇食谱,让母亲按照上面的食谱给邓红做饭。

在一家人精心照料下,邓红生下女儿可可。

月子里,邓红养得白白胖胖。可可也如淘豆芽似的,一天比一天好看。

邓红好朋友看到后,都夸她有福气。能被婆家人照顾的这么好。

按理说,他们有如此好的感情基础,日后生活应该过得很好,但遗憾的是,自从生下女儿后,两人却一直因琐事而争吵。

在一日日的争吵中,两人都对这段婚姻感到失望。

2020年,两人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王鑫每月向女儿支付3000元抚养费。王鑫婚前房子二人各占一半。如果卖房邓红必须把卖房款用在女儿可可身上。

刚离婚时,王鑫遵守协议约定,每月给邓红打3000元,用作女儿的抚养费。

但是, 有一次,他带女儿出去玩。朋友妻子不经意的说:她怎么跟你长得一点儿也不像?

王鑫心中咯噔一声。他当场指责好友妻子: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说。孩子为何一定要随爸爸?女孩儿写她妈妈就很好。

全场鸦雀无声,朋友们面面相觑。

虽然王鑫当场指责了好友妻子,可他心中却埋下了一根刺。

随着女儿越长越大, 他看着女儿的容貌,真跟他没有一点儿相似之处。心中疑虑越来越深。

与此同时,他听到的风言风语越来越多。就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

他断了每月给可可的3000元抚养费。邓红很不满,打电话跟他吵过两次后,就把他告到法院,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法庭上,王鑫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可可不是他的亲生女儿。邓红自觉没趣,主动撤回诉求。

虽然邓红撤回诉求,但王鑫知道可可不是自己亲生女儿时,却感受到被欺骗的奇耻大辱。

他起诉到法院,要求邓红返还可可的抚养费,卖房款。和精神赔偿损失金。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邓红的行为,不仅伤害到王鑫的感情。还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邓红是婚前怀孕才跟王鑫结婚的,那这个孩子不是王鑫的,她应该知道。

她明知孩子不是王鑫的。却要嫁给王鑫,还让王鑫家人把孩子当亲生的。她这种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而且违背公序良俗。构成欺诈性抚养。

2、在第一次诉讼中,王鑫向法院要求做亲子鉴定,为何会被支持?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王鑫在离婚后听到别人的风言风语之后,怀疑孩子不是他的。他向法院请求做亲子鉴定。是他的权利。因此,法院支持了他。

3、王鑫要求邓红返还返还孩子抚养费和售房款,会被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可可不是王鑫的亲生女儿,王鑫对她没有抚养义务。因此,王鑫要求邓红返还孩子抚养费,会被法院支持。

另外,那套房子是王鑫婚前房产,王鑫在离婚时把它分一半份额给邓红。要求邓红把卖房款用在孩子身上。因那时的王鑫以为可可是他的亲生女儿。

现在,当他得知孩子不是他亲生女儿时,他要求要回那一半卖房款,法院会支持他。

4、王鑫要求精神赔偿,会被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邓红跟王鑫谈恋爱期间,就同时和其他男人交往,并怀了他人的孩子,可她却欺骗王鑫,让王鑫一家把孩子当做自己亲生。

她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中的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红的行为,侵犯到男方的生育权和人格尊严权。判令支付5万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邓红返还王鑫孩子抚养费,卖房款和精神赔偿金共计65万。

对此,有人说,扣掉王鑫抚养可可的抚养费,以及他自己的卖房款,他只从这件事上获得了5万赔偿。这个男人太冤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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