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名男民工在工地干活时,因为尿急找了一处没有人的拐角解决掉,不料就在拐角不远处,一名女民工正巧抬头,将男民工小便的全过程看到了,事发后,女民工表示,按照我们家的风俗,你是要娶我回去的,不过我现在不用要你娶我,赔钱就行了。
老刘在工地打工,事发这天临近中午了,到了吃饭的点,工友们三三两两放下手上的活,打算去食堂先吃饭,老刘放下活之后,打算先去一趟厕所,可是厕所离着食堂老远,于是趁着四周无人,老刘便决定当场解决。 随即,老刘挑了一个没有人的拐角处,解开裤子就方便了起来,正当自己方便的时候,突然听到有人大喊,吓得老刘赶紧提上了裤子,再仔细一看,在钢筋后面有一个女工正在指着自己。
原来,在自己方便的时候,没看到正在蹲着身子被钢筋阻挡了视线的这名女工,而自己小便的过程,也被这名女工看在了眼里。 随后这名女工张某上前拽住了老刘的衣服,不仅对着老刘一阵破口大骂,更是直接报了警。 原来,张某之所以如此气愤,是因为按照老家的习俗,如果看到这样的事情,是要娶自己的,如果不娶的话,就要给自己买一身衣服,再放鞭炮去晦气,还要包一个红包。 老刘感觉很不可思议,便想要拒绝对方,民警介入之后,经过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老刘赔偿给对方3060元钱,衣服红包就不用买了,自己去买就行了。
有人就说,这女的兼简直就是敲诈勒索,人有三急,不是你被看了,而是你看了别人,你应该给别人赔偿。 那么,老刘是否要赔偿给张某? 其实,老刘是在上厕所,并不是故意猥亵他人的,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即如果是故意裸露身体的,也应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老刘毕竟是上厕所,并不是故意猥亵或者故意裸露身体的,因此无需承担行政拘留的处罚。 不过,老刘的行为,虽然是过失的,但是毕竟给张某带来了损害,因此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张某是有权要求老刘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过,由于侵权行为采取的填平原则,即张某应当举证,因为老刘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多大的损害,据此才有权要求多少的民事赔偿。 反过来,既然老刘的隐私被张某看到了,张某要不要赔偿老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本案中,并不是张某有意看老刘隐私部位的,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老刘也是无奈,赔偿给了对方3000多元,才换来了对方的不追究,其实如果对方要追究,最终能不能获赔3000元都是一个疑问。
性别一换就不一样了
编你妹,傻子才信你写的
要是性别转换,你看是谁赔偿谁
这女的多转转可以发家致富了…
碰瓷新招数,在工地这他妈能一天挣几万块钱
版本T0就是不一样
真实的事件是:他看见那女的从远处过来了,他也不在乎,故意在那里尿尿的,心里还很得意!没想到碰到狠人了,这也是活该!
现在懂法的人真多,不像以前没啥损坏打个招呼就各自走人了,现在骑个自行车碰一下马上倒地不起来
小编所取的题材相当巧合,不然的话就不会成为一篇烂文。
民警真会办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