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车位为什么要付两份钱?”广东,一女子为了停下家里的两辆车,遂专门购买了一个26平的大车位,岂料,物业认为女子一个车位停两辆车会妨碍其他业主,遂将其中一辆车轮锁上。事后,女子找到物业理论,物业表示如果她想停两辆车则需要再交一份管理费,女子不服,一怒之下便将物业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衡水普法)
“我两辆车在车位上停的好好的,妨碍谁停车了,为什么还想让我付两份钱?”
李玉梅(化名)当初买房之时,就考虑到了家里有两辆车的情况,所以她专门购入了一个靠墙的大车位,面积达 26.6 平方米,恰好可以容纳她家的两辆小型轿车。
然而,当她将家里的两辆车停入了车位之后,从此就麻烦不断。
事发当天早上,当李玉梅来到车库准备开车出门时,突然发现自己停在车位上两辆车中的一辆车的轮胎被上了锁。
这个突如其来的状况让李玉梅顿时无名火起,她知道这肯定又是物业公司的“杰作”,便气冲冲地来到了物业办公室。
李玉梅质问着物业经理为何要锁她的车。
物业经理见到李玉梅,则面露不悦之色,称已经提醒过她很多次,不要在一个车位上停两辆车,可她就是不听,物业只能采取这样的措施了。
李玉梅一听更加愤怒,表示其出钱买的车位,想怎么停就怎么停,物业无权干涉。
物业经理毫不退让地表示,李玉梅的产权证上只是一个车位,现在她停了两辆车,占用了其他业主的空间,其他业主都在对其进行投诉。
对此,李玉梅立刻拿出手机,找出她停车时的照片,指着照片向经理表示,自己的车位停两辆车绰绰有余,全在自家车位上,根本没有侵犯别人空间。
经理一看,瞬间无言以对,遂无奈地表示,如果李玉梅非要这么停车,则需要再交一份管理费,并且还不能影响到别人。
李玉梅对此坚决拒绝,其认为自己就一个车位,也只交一份管理费,要想自己再交一份,门都没有!
到了这儿,物业经理也不再同李玉梅多说什么,其表示今后要给每个车位的四周打桩,一个车位只配一个自动开闸门的蓝牙。
李玉梅觉得这是物业在针对自己,遂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其打桩行为,并且不能干涉自己在自家车位上停车。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法庭之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1、李玉梅认为,车位是自己花真金白银购买的,自己拥有相应的使用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272条之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具有绝对的、永久的和排他的特性。
也就是说,自己拥有对车库的所有权能,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爱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只要没有影响到其他人,物业就无权干涉。
现如今,物业公司擅自锁车且在自家车位周围打桩,妨碍自己正常停车,应当要停止该侵害行为并予以纠正。
2、对此,物业公司则表示,李玉梅买了一个车位却停了两辆车,不符合规定且还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
根据业主委员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显示,已经明令禁止小区一个车位停两辆车的行为。
虽然李玉梅的车库面积是比一般的大,但还不足以停放两辆车,这样做势必会侵占其他业主的利益,且物业此前已经多次收到了相关投诉。
为了维护其他业主的利益,在多次对李玉梅劝告但屡教不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对其行为进行制止,没有任何过错。
3、法院会怎样判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对于物业提出李玉梅遭到业主投诉的事实,物业无法提供相应的纸面或录音视频等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无法认可该事实的成立。
对于李玉梅车位上停了两辆车侵犯相邻业主的事实,李玉梅提交了证据加以反驳,证据中显示遂少有超出其车位,但对周围车辆的停放和出行没有任何不良影响。
最后,至于那份所谓的规章制度文件,院方依法认定无效。
所以,李玉梅在自己车位上停放两辆车的行为并无不当。
反之,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不仅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还侵害了李玉梅的合法权益。
那么最终,院方支持了李玉梅的诉求请求,对于物业公司的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停止并不得妨害其停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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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到这一篇内容一样的ai文。这种一个车位在物业那登记了两台车的,两辆车都一起在停车场时,先进停车场那一台会免费,后进入停车场那一辆算外来车辆那样收停车费,物业有何必要因此锁车。想找物业这个点来引流的ai文,偏偏故事脱离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