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姐弟俩一直有矛盾,姐姐定居国外后,与弟弟鲜有联系。父亲病重到过世,姐姐均未出面,都是由弟弟照顾并处理后事。姐姐回国祭奠父亲时,发现墓碑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让弟弟加上去。弟弟反驳:都已经是外国人了,没有资格按照中国习俗提要求!姐姐气愤把弟弟告上法庭,并索要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赵静佳从墓园出来后,赶紧给弟弟赵景军打电话质问:凭什么墓碑上没有我的名字,我也是老赵家的一份子! 赵景军却反问姐姐:你还知道你是赵家人,老爸生病过世的时候,你怎么不是赵家人,一面都没露过,怎么有外国国籍就了不起是吗,你怎么还有脸要求墓碑上有你的名字! 赵景军之所以对姐姐赵静佳有这么大的敌意,都是源自于早年家庭经历所致。 在赵静佳出生前,赵家人一直都以为会生出来个男孩传宗接代,可偏偏生出来个女儿。为此,老赵没少被家族人戳脊梁骨。 为了让自己有面子,老赵又违反政策要求生了一胎,好在是个儿子,让他在族人面前抬起了头,但家里对赵静佳这个女儿就鲜少关心了。 弟弟的出生让赵静佳失宠,所以她从小对弟弟就很苛责。经常打骂弟弟,弟弟小时候不懂事,但是长大后就觉得赵静佳没有一个身为姐姐的担当,俩人的矛盾频发。 赵静佳为了向父母证明自己比弟弟更有出息,通过自己的努力出了国,并在国外定居。本就有矛盾的姐弟俩,在赵静佳出国后几乎就没有联络过。 后来父亲生病,赵静佳曾为炫耀自己在国外发展很好,带父亲出国看病,可没过多久就把人送回来了,从此对于父亲的病情再也没有过问。 直到父亲过世,赵景军通知赵静佳回国奔丧,可那时国外疫情严峻,回国很可能就会被扣在国内,赵静佳选择拒绝回国。 是赵景军一个人处理了父亲的后事,并为父亲下葬,所以墓碑上就只篆刻了赵景军一家人的名字。 赵静佳几年后回国祭奠父亲时,却发现墓碑上并没有她的名字,于是勃然大怒,对赵景军发火:凭什么墓碑上没有我的名字,我也是老赵家的一份子! 赵景军认为,为父亲披麻戴孝的是他一个人,父亲病重时伺候在床前的也是他一个人,赵静佳凭什么要求墓碑上篆刻她的名字! 而且赵静佳已经更改了国籍,都不是中国人了,有什么理由拿着国内的习俗去提要求,应该按照西方的规则来才对! 赵静佳认为弟弟赵景军侵犯了她的人格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加上她和丈夫名字,并赔偿精神损失。 1、 赵静佳认为,赵景军没有在墓碑上刻上她的名字,侵犯了她的人格权,对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创伤,要求赵景军给予赔偿,并把她的名字加到墓碑上。 根据《民法典》第990条的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赵静佳认为,自己也是老赵家的女儿,凭什么墓碑上却只有赵景军一家人的名字,而没有她的,是在侵犯她的人格权。 赵静佳因为不能及时回国处理父亲的后事悲痛不已,回来后又发现弟弟连墓碑上都不写自己的名字,精神上感觉受到了创伤,要求赵景军给予精神损失赔偿。 2、赵景军认为,赵静佳已经不是中国国籍,就没有资格按照中国习俗要求墓碑上刻字,因为不知道该往墓碑上刻中国字还是外国字! 赵景军认为,既然姐姐赵静佳已经入了外国国籍,那么就不应该再遵从中国礼法去要求墓碑上刻字,于礼不符。 而且中国的法律应该是给中国人去用来维权的,赵静佳已经不是中国国籍了,不能用中国的法律来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害费用。 3、 法院这样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赵静佳虽然定居国外,但也是父亲的女儿,享有悼念父亲的权利。 而赵景军在墓碑上却没有篆刻赵静佳的名字,剥夺了赵静佳行使祭奠的权益,侵犯了赵静佳的一般人格权,应该进行修正。 虽然赵景军侵犯了赵静佳的一般人格权,但要求赵景军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要求过于苛刻,赵景军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精神损伤,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赵景军协助赵静佳在墓碑上刻上赵静佳夫妻的名字,赵静佳同样要承担部分费用,驳回赵静佳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费用。 生前不能尽孝,死后过来争宠,意义到底在哪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我婶,爷爷奶奶活着的时候过年都不来拜年,还不让她孩子拜年,每年都是我叔一人来我爷爷奶奶家,等我爷爷奶奶去世入土时,又是金刚砂,又是这那好一顿摆,还在爷奶坟前磕头求爷爷奶奶保佑她全家,我当时嘴上没说心里呵呵,要是我爷爷奶奶真能保佑她,那才真是出鬼了
什么时候外国人可以起诉中国人了?请问法院是如何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