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姐姐加入外国国籍后,跟弟弟断了联系。父亲生病到去世,都是弟弟一人照顾承担。姐姐回国后,发现父亲墓碑上没有她和丈夫的名字,认为弟弟故意遗漏,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弟弟在墓碑上加上她和丈夫的名字,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弟弟在法庭上说出3个理由,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姐姐赵琳年轻时远嫁海外,最终加入了外国国籍,常年定居国外。弟弟赵康则在本地生活,一直陪伴着父亲,照顾他的日常生活起居。 时间过得很快,赵琳和赵康都成了中年人。随着赵琳的离开,兄妹间的联系逐渐稀少。赵琳在异国生活忙碌,久而久之和家人少有往来,甚至连父亲的情况也不甚了解。 尽管如此,赵康从未放下对家人的责任,一直在尽心尽力地陪伴父亲,在父亲多次生病住院时,一直守在病床前悉心照料。 多年后,父亲赵德山年事已高,终于因病离世。赵康在悲痛中为父亲操办了丧事,亲手为父亲立了一块墓碑。赵康考虑到姐姐长期在国外,且很少关心父亲的生活情况,便在墓碑上仅刻上了自己和父亲的名字,没有提及赵琳及其丈夫。他的本意是让父亲的墓碑只保留自己这一脉的血脉延续,同时也觉得赵琳和丈夫在国外生活安稳,对父亲生前也无照料,便无需遵循传统风俗在墓碑上加上她的名字。 数月后,赵琳回国祭拜父亲。她来到父亲的墓地,看到墓碑上只有弟弟和父亲的名字,不禁大感失望,甚至愤怒不已。赵琳认为,弟弟刻意将她排除在外,是对自己作为女儿身份的抹杀。她激动地找到赵康质问,对方却淡淡回应,说自己多年未尽赡养义务,且已加入外国国籍,无需再拘泥于这些传统风俗。 赵琳怒火中烧,愤然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她以“侵犯祭奠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赵康,要求他将自己的名字和丈夫的名字刻上墓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赵琳在庭上情绪激动,她表示自己虽然远在海外,但心系家人,尤其在父亲过世后更感到痛心。她认为,作为赵德山的亲生女儿,她有权在父亲的墓碑上留名,以表达对父亲的缅怀与悼念。赵琳的律师则强调,赵康私自决定在墓碑上刻字,剥夺了赵琳作为女儿的合法权利,严重侵犯了她的情感需求,理应对赵琳的精神损失作出赔偿。 赵康在庭上冷静地回答了姐姐的指控,并提出了自己的三个理由。他首先指出,姐姐自从加入外国国籍后,便很少关心父亲的情况,完全放下了赡养责任。多年来,他一个人照顾父亲,不仅在生活上尽心照顾,还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赵康表示:“姐姐常年不在国内,父亲病重住院时也不见她回国探望,甚至连电话问候都极少。作为父亲的唯一在国内的子女,我为父亲尽心尽力,姐姐却从未履行过女儿的义务。” 其次,赵康指出,赵琳已经改换国籍,不再遵循国内的传统习俗。赵康认为,根据习俗,女儿出嫁他乡后一般不在家族墓碑上留名,尤其在赵琳已加入外国国籍、与国内文化渐行渐远的情况下,这一点更为适用。因此,他认为自己在为父亲立墓碑时未刻姐姐的名字,既是遵循传统风俗,也是对赵琳作为“外国人”的一种尊重。 最后,赵康强调,姐姐的丈夫与家族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按照他们的家族规矩,姐夫的名字更没有资格出现在父亲的墓碑上。他认为,如果在墓碑上添加姐夫的名字,反而会有悖家族的礼仪传统。赵康诚恳地表示,他之所以没有将姐姐的名字刻上墓碑,并不是对姐姐有任何成见,而是基于这些实际情况和家庭传统的考量。 法官听完双方的陈述后,进行了一番深入思考。法庭认为,赵琳作为赵德山的亲生女儿,确实享有祭奠父亲的权利。从情感角度出发,赵琳的名字应当出现在墓碑上,以示家族的完整性和对赵琳缅怀之情的尊重。不过,法院同时也考虑到赵康所提出的赡养义务的事实,且赵琳确实未尽家庭义务,对父亲的生前关怀和照料显著不足。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要求赵康在父亲墓碑上加刻赵琳的名字。至于赵琳的丈夫,法院认为其与赵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因此不必在墓碑上留名。 此外,法院驳回了赵琳对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指出赵康并无故意贬损姐姐的意图,且赵琳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害的实际发生。法院还决定,在加刻名字的费用上,赵琳需承担部分费用,以示对其多年未尽赡养义务的惩戒。 庭审结束后,赵琳内心五味杂陈。她既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也意识到自己在父亲生前未能尽孝的缺憾。赵康则平静接受了法院的判决,但也感到一丝酸楚。兄妹之间的隔阂和误解,似乎在这场官司后反而更深了。
这样的姐姐断了关系最好
胡编乱造:这种事怎么打官司?她不回她的国一直等开庭?不上班了?开庭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开的,还可能二审!
墓地碑可以刻女儿的名字,但不是一定的,这要看立碑人!如两兄弟,哥哥不出钱,弟弟立的不,碑文上可以写故考xxxxxx老大人,孝男xⅹⅩ孙Ⅹxx立,就可以不写哥哥一家的名字,如哥哥以后要写,只有重新修理坟,但要跟弟弟商量,重立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