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几千元工资,担上百万责任?女子入职某公司当财务,因听信“领导”的命令,一小时内从公司账户转账200万元,转完才发现自己遭遇了骗局,对方竟是个冒充的假领导!女子连忙报警,警方帮忙追回了59万余元,公司觉得女子有重大过失,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140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女子赔偿55万元,女子说自己一个月只挣4000元,上哪赔去?上诉后,二审法院是这么判的!
(案例来源:开封政法)
王丽毕业后入职了一家公司当财务,平常负责出纳工作,每个月工资4000元。
某天,王丽正埋头于繁琐的账目中,一个陌生突然电话打了过来。
电话那头,一个自称来自某实业公司的人,说想谈个合作,接着加了王丽的QQ。
对方建了个群,把王丽和她的领导“张山”一起拉了进来。
过了一会,领导“张山”私信王丽,说与合作方没谈成功,但对方误将200万保证金打到他的个人账户了,需要王丽先从公司账户退款,会议结束后再把这笔钱转回公司的账上。
接着,“张山”发来一张转账截图,王丽看完也没多想,就准备给合作方打钱。
王丽有公司的U盾,可以直接转账,但因为限额的问题,她第一次并没有转账成功。
她发消息问会计李慧这是怎么回事?可还没等着对方回复,领导“张山”那边就开始了一连串的催促。
领导这么一催,王丽也有点急了,于是,在没有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她分两次把200万元转了出去。
转完账后,会计李慧回复说,什么合作方?压根就没有你说的这件事啊!
而公司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张山,也发现自己的账户信息发生了变动,他连忙联系王丽核实情况。
这一刻,王丽才发现自己被骗了,群里让她转账的那个“张山”竟然是假领导,这一切是骗子联合演的一出戏!
慌忙之中,王丽赶紧报了警。7个月后,警局帮公司追回款项59万余元。
可公司高层却没有轻易饶过王丽,他们把矛头直指王丽,认为她作为专业财务人员,未经审批擅自转账,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及利息。
王丽对此满腹委屈,她认为公司财务管理混乱,U盾管理不当,且从未接受过相关培训,自己只是被骗的一环,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况且她每个月工资就4000块,哪有钱赔偿100多万?
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王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王丽作为大发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劳动纪律。尽管她是在受到诈骗的情况下转账,但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她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审慎态度。
在未经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擅自转账,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这一责任并非全部,因为诈骗行为的发生也涉及到了公司财务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
2、公司有权向王丽追偿吗?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王丽作为大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转账时,因受到诈骗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根据该法条,公司首先应承担侵权责任,即因王丽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然而,由于王丽在转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丽追偿。但追偿的金额和方式应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确定。
3、骗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诈骗分子通过冒充王丽的领导“张山”,利用QQ群和私信进行诈骗,骗取了大发公司200万元。这一行为明显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巨大。
虽然诈骗分子是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但王丽作为财务人员,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擅自转账,也为诈骗行为的成功提供了便利。
因此,在追究诈骗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考虑王丽在其中的过失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丽确实存在重大过失,但公司主张王丽承担全部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酌定王丽承担55万元的赔偿责任。
面对这个结果,公司和王丽都不接受。
王丽认为,自己一个月工资只有4000元,无法承担55万的巨额赔偿,于是她提起上诉。
二审后,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我觉得公司公司应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