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上班乘坐电梯,却遇到一个牵着2只小狗的老太。老太让女子坐下一趟电梯,但女子着急上班,就挤了进去,却被老人的狗咬伤。她愤怒之下踢了狗一脚。女子把老人告上法庭,索要10000元医药费。法院判老人赔偿805元。老人却又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承担狗狗医疗费以及因此带来的精神损失费和住院费用共计6万多,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
刘婷看着眼前的传票,气得一脚踢飞了脚下的小凳子。
谁能想到,她明明是被狗咬伤的那个人,可狗主人却把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6万多,简直没天理!
那天,刘婷早上睡过头了,慌的早饭都没吃,急匆匆带着一个面包和一盒牛奶就走了。
她一路小跑,走到电梯门口,却被里面王老太用棍子拦住:“里面有两只狗,你坐下一趟电梯吧。”
刘婷:“我害怕上班迟到,没什么。小狗都很可爱的。”
可刘婷万万没想到,她刚进去,就感觉右边小腿如针扎般疼痛。她回头一看,只见王老太牵着的一只小狗居然绕到她身后,突然咬了她一口。
刘婷只觉得钻心剜骨的疼痛袭来,她吓得嗷一声逃出电梯。
刘婷暗叫倒霉,本来怕上班迟到,这下好了,还得去医院看病。
但她顾不得跟王老太理论,急忙去医院看病,医生诊断她右侧小腿被犬咬伤,给她打了疫苗,做了消毒工作。并建议她休息三天。
刘婷被迫在家里休息,她越想越气,她被狗咬这一下,代价可真不小。不仅全勤奖没有了,三天工资没有了,人还受罪。
最关键的是,王老太自始至终没有说过一句安慰的话,这让她很寒心。
于是,愤怒的刘婷起诉到法院,要求王老太赔偿她10000元医药费。
因为有电梯监控,有刘婷提供的病历证明,所以法院很快做了判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王老太作为动物饲养人,造成刘婷受到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刘婷主张精神损失费和工作损失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支持了刘婷部分诉求:王老太赔偿刘婷805元。驳回刘婷其他诉求。
刘婷虽然没有得到预期赔偿,但好歹法院支持了她的诉求,心理至少获得一丝安慰。
案子完了,按理说,她和王老太应该再无交集,谁知王老太却一纸诉状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多。
1、王老太说,事发当日,她都已经要求刘婷坐下一趟电梯了,可刘婷却不听她的话。以至于被狗咬伤。
刘婷被狗咬后,一脚把自己的狗踢伤,小狗回去后一直呕吐,不好好吃饭,她害怕小狗被踢出内伤,慌忙带小狗去看宠物医生。
那天晚上,小狗叫了一夜,叫得她的心都碎了。
这些年来,小狗就像她的孩子般,她的孩子被人踢伤,怎不让她这个老母亲心疼万分?
虽然她带小狗去看宠物医生,但小狗依旧好多天不肯吃东西。
眼看自己心爱的小狗一日日消瘦下去,她的心被紧紧揪成一团。她害怕小狗会因此患病,或者有什么危险。
因为担心小狗安全,她夜夜失眠。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病也都复发了。
这次失眠加上焦虑,竟让她直接犯病住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婷踢伤小狗的行为,给她带来巨大损伤。所以她要求刘婷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多。
2、刘婷指责王老太是狮子大开口。
首先,那日她怕上班迟到。才挤进电梯的。
其次,是狗先咬她的,她出于防卫才踢了狗一脚,但仅此一脚。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养犬人应该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全装入犬袋,犬笼。
王老太在公共场所牵2只狗,没有给狗带嘴套,没有把狗装入狗笼子中。
是王老太有错在先,她出于防卫才踢狗的,凭什么赔偿?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动物饲养人领狗狗坐电梯时,应该避开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且要为狗狗带嘴套。
但王老太作为养狗人,不但领着没带嘴套的狗狗乘坐电梯,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第二,判断侵权行为,要看刘婷踢狗行为跟王老太住院是否有因果关系?
虽然王老太住院是在刘婷踢伤小狗之后,也不能因此证明,王老太住院就是因为刘婷踢伤小狗。
第三,事发当日,刘婷急着上班,她要坐电梯,王老太却不让坐。虽然王老太喜欢宠物,但也不能因此把狗的权利凌驾于人之上。
因此,王老太向刘婷索要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任何一个养狗的人,都要做到文明养狗,要尽到对宠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保障他人安全,也为自己避免纠纷。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老太诉求,并判令她承担案件受理费1324元。
对此,你怎么看?
尼玛的,被咬还是掉一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