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从村委会购买了一套房子,村委没有告诉他们屋外的楼梯是临时设施,存在安

晴澍聊社会 2024-11-04 16:21:20

重庆一男子,从村委会购买了一套房子,村委没有告诉他们屋外的楼梯是临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男子一家也没有拆除。11年后,村民通行时,楼梯突然倒塌,村民受伤,他要求男子赔偿。男子傻眼:村委没有告诉自己楼梯存在安全隐患,自己也没有让男子从自己家楼梯行走,凭什么让我们赔呢?村民将男子、村委以及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49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2022年9月,罗刚听到自己家屋后一声巨响,他赶紧跑去查看,发现自己家屋外的楼梯塌了,好几个村民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罗刚家的房子比较特殊,一楼与乡村小路齐平,二楼与公路齐平,村里人偶尔会抄近路,从楼梯上行走。

罗刚拨打了120,梁康等人被送往了医院治疗,梁康被断裂的石块砸伤,经诊断为颈椎及胸椎骨折、双肺挫伤伴感染,头皮破裂等,其他几人倒没什么大碍。

梁康在医院住院了30多天,花了7万元医疗费。出院后又进行了复查、治疗等,又花了9000元。

经过鉴定,梁康的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后续还得康复训练。

梁康认为自己好端端的在楼梯上行走,楼梯却突然垮塌断裂,他找到罗刚夫妻要求赔偿。

可罗康夫妻却认为这套房子不是自己建的,而是2009年他们从村委会买来的,对楼梯的情况根本不了解。

他们也是事发后,四处打听,才得知这个楼梯是临时设施。

2004年,村委会找到老龚等人修建了这套房子,考虑到会在旁边地块建村卫生室,卫生室会建室内楼梯,这套房子当时就没有设计楼梯。

房子修好后,做了村委的办公用房,因为没有楼梯,工作人员上下楼得绕个大圈,很不方便。

为了方便上下楼,村委会就让老龚在屋外修了个临时楼梯。因为是临时的,所以老龚建的时候就没把钢筋嵌到墙里,也没装门和栏杆。

楼梯建好后,不光是村委的工作人员用,村民们为了方便也会走这个楼梯。后来,村委会搬去了别的地方办公,卫生室也没建,这房子就空了下来。

2009年,村委会把房子和旁边的地块都卖给了罗刚夫妻,2011年,罗刚夫妻拿到了房屋产权证。

罗刚说,村委会没告诉自己,这楼梯是临时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梁康应该去找村委会和老龚,而不是来找自己要赔偿。再说,梁康走这个楼梯也没经过自己同意,自己不存在过错。

双方沟通未果,梁康一气之下,将罗刚夫妻、村委会和施工方老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49万余元。

1、罗刚、村委会和老龚都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

村委会认为:房屋都已经转让十多年了,他们对涉事楼梯早已经没有了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罗刚夫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楼梯应当进行必要的加固和维护,或者做出警示或者封闭。

梁康为了图方便,从别人家楼梯通行,自身存在过错。

老龚认为:自己作为施工方,村委会说这个楼梯用2年就不会用了,所以是按照临时设施的标准修建的,这个楼梯都用了十多年了,说明自己修建的楼梯并没有质量问题,因此也无需承担责任。

罗刚夫妻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案涉楼梯是临时设施,这是家里唯一的楼梯,如果知道楼梯不能长期使用,自己一家压根不会买这个房子。村委会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2、如果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导致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案涉楼梯于2005年修建,当初是按照临时设施修建的,老龚作为施工方,按照村委要求修建了楼梯,并使用了十余年,已经超过了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明知案涉楼梯的临时用途性质,没有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拆除,在转让房屋时,也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罗刚夫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罗刚夫妻作为房屋所有人,并不知道楼梯的临时性质,没有对楼梯进行改建、损毁或者加重负担等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感赔偿责任。

3、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梁康在还有其他道路可以行走的情况下,未经允许,从私人房屋外的楼梯通行,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梁康各项损失26万元,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村委会是因为没有将楼梯的真实情况告知给购买人,所以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村委会有告知罗刚,那么罗刚应当对楼梯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村委会就无需担责了。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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