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在与弟弟闹矛盾后,便去了国外定居。就连父亲病重去世时,女子也未曾回国。后来女子回国想去祭拜下父亲,却发现墓碑上并没有自己的名字,于是质问弟弟。可弟弟却说女子未尽到赡养义务,而且已经是外国人了,没必要加女子的名字。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女子将弟弟告上了法院,不仅要求在父亲的墓碑上加名,还要求弟弟赔偿精神损失费。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据悉,赵女士在大学毕业后,就远赴海外去追求自己的梦想了,而弟弟赵先生则留在了上海,一边工作,一边照顾着年迈的父亲。
赵女士其实十分优秀,她在海外通过自己的努力拼搏,不仅赚到了大把的钞票,还在国外定居了。不过,赵女士最终加入了他国国籍。
对于赵女士的这一行为,赵先生非常排斥,在他看来,赵女士加入了他国国籍后,这姐弟情基本上就算是断了。因为赵女士自从定居国外后,就很少再回家了,而且姐弟之间的感情也越来越陌生了。
岁月如梭,转眼间到了2021年的冬天,赵先生的父亲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夺走了生命。可赵先生并未通知赵女士,而是独自为父亲办理了身后事。
赵先生认为,父亲在世时都是自己一手照顾的,赵女士连回来的次数都少之又少,她根本就没有尽到一个做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
为此,赵先生在给父亲立墓碑时,都未将赵女士的名字刻上去。
当赵女士意外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她急着想要订机票回去探望下,但因为疫情的阻隔和工作的繁忙导致拖了很久。直到疫情结束,赵女士才得以回到了那个曾经的家。
可是赵先生并不欢迎赵女士,多次将其拦在门外,后来还是赵先生的妻子偷偷告诉了赵女士父亲的墓地位置。
当赵女士手捧鲜花来到父亲的墓碑前祭拜后,她无意中发现了墓碑上竟然没有自己的名字,只有赵先生和他妻子的名字。
那一刻,赵女士觉得赵先生的做法太过分了。
赵女士认为,无论姐弟二人有什么隔阂,但自己毕竟是女儿,父亲的墓碑上应当有自己的名字。
然而当赵女士质问赵先生为何不加名时,赵先生却冷漠地说:“从父亲生病到去世,你尽到了一个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了没有?父亲临终前天天念着你,但你人又在哪?”
“就这样的你,有什么资格在墓碑上加名?况且你已经是外国人了,不必在遵循我们国家的传统习俗。”
赵女士听了赵先生的一番话,气得当场与赵先生大吵了一架。但赵先生始终不同意让赵女士加名,无奈之下,赵女士便将赵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并要求赵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了一些赵先生不曾提及的情况。
原来,在赵先生的父亲生病期间,赵女士曾回国接父亲出国治疗过,但因为父亲的疾病已无药石可治,赵女士又将父亲送回了国。
由此可见,赵女士并非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孝心还是在的。
另外,在赵女士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也曾经多次联系赵先生,并讲清楚了无法及时回国的原因。
法院认为:
1、赵女士向法院主张其享有祭奠父亲的权利,但是法律上对祭奠权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此事只能基于传统的习俗来进行认定。
在我国的传统理念中,父辈过世后,子女为了祭奠,会在父辈的墓碑上刻下自己的名字,这仅是对个人姓名的使用,同时也是对个人身份和与逝者关系的一种确认,更是对父辈的一种悼念。
本案中,赵女士作为女儿,虽然没有时常陪伴在父亲的左右,但在父亲生病期间,也为父亲的病情而四处奔波,花了不少精力和金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因此,赵女士尽到了一个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
2、赵女士虽然已加入他国国籍,但这并不影响其为父亲祭奠的权利。
因此,赵先生以赵女士未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且已经加入他国国籍而不再需要按照中国传统习俗为父亲的墓碑署名为由,拒绝让赵女士在父亲的墓碑上署名,这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赵女士有权在父亲的墓碑上署名,赵先生无权拒绝。
同时,由于赵先生在父亲去世后,未将消息告知赵女士,且未在父亲的墓碑上为赵女士署名,其行为还侵犯了赵女士的人格尊严。
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应当向赵女士赔礼道歉,同时协助赵女士在父亲墓碑上加刻赵女士与丈夫的名字。不过,赵先生一手操办了父亲的丧事,赵女士作为女儿也应当承担一部分丧葬费。
至于赵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赵女士无法证明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此事确实是赵先生做得有些过分了,就算他与赵女士有矛盾,也不能阻碍赵女士在父亲的墓碑上署名。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墓碑一般刻男丁后辈的名字,很少刻女儿或者外甥的名字!除非女子女婿平摊竖碑的费用,才会把女儿和女婿外甥刻在墓碑上!我们这里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