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小伙,驾驶三轮车去赶集,副驾驶坐着请求搭车的熟人。行至半途,一远房亲戚招手拦车,小伙示意亲戚坐在三轮车后车厢里。到达目的地后,小伙发现远房亲戚脸色发紫,一试鼻息没了呼吸,小伙吓得打报警电话。未曾想,亲戚家属非说小伙不救人还逃跑了,一气之下,将小伙告上法庭,索赔58万,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大失所望! (来源:澎湃新闻 尊重他人隐私均为化名) 一三五,又逢赶集之日,黄浩大清早便开始忙碌,累得汗流浃背。 他把家中坏掉的割草机和抽水机搬上三轮车,打算趁着赶集去修理一番。 黄浩收拾妥当,带好钱后,便开着三轮车出发了。尚未出村,就碰到了熟人黎志平。 黎志平背着背包,朝他喊道:你是去赶集吗?捎我一程呗。 黄浩停下车子,笑着让他上车。 黎志平上车后径直坐在了三轮车的副驾驶座位上,满怀感激地说:“幸亏碰到你,不然都没车可坐。” 黄浩大笑,还打趣道:“遇到我算你运气好。” 随后,黄浩驾车一路飞驰。 途中,黄浩看到路边有人朝自己招手。 定睛一看,原来是远房亲戚杨富华,他再次停车。 杨富华的年纪比黄浩大,他毫不客气地询问黄浩是否去赶集,是的话就载他一程。 黄浩回应:“叔,你上来吧,后面车厢还有空位。” 于是,杨富华便坐在了三轮车的后车厢里。 他看到割草机问道,这机器怎么了? 黄浩告知,机器坏了,打不着火,准备找修理店修理,不然会耽误干活。 黎志平猜测:“你这东西可能是火花塞坏了,不然咋打不着火?” 杨富华也跟着说:“要不就是线松了,送去修修就行,可别自己瞎鼓捣。” 三人交谈了几句,很快便到了街上。 黄浩停下车,喊了一声:“叔,下车,到地方了。”黎志平随即跳下了车。 然而,杨富华却毫无反应。 黎志平靠近车厢一瞧,杨富华侧躺在车厢里。 他不禁疑惑,这人咋还躺下了,难道睡着了? 黄浩下车凑近车厢查看,这一看可不得了,把他吓得够呛。 只见杨富华脸色发紫,情况显然不对劲,黄浩以为他突发急症。 黎志平也急忙呼喊杨富华,试图将他唤醒,可他却纹丝不动。 路边的人纷纷围过来查看,接着众人把杨富华抬下车检查。 黄浩伸手在他鼻子下方试探,发现他已没了呼吸。 有人上前翻开杨富华的眼皮,惊讶地说,这人应该是死了。一时间,围观路人议论纷纷。 黄浩即刻报了警。 报警后,黎志平留在原地等待警察,而黄浩开着三轮车将割草机、抽水机送到修理店维修。 大约5分钟后,黄浩步行返回,看到黎志平仍在等候。 没多久,民警赶到,在现场确认杨富华已经死亡。 事后,黄浩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然而,事发后,杨富华的家属并未要求对死去的杨富华进行尸检。 但是,杨富华家属表示,黄浩所开的并非客运车,却胆敢搭载乘客,而且车内连安全座椅都没有,根本无法保障乘客安全。 另外,杨富华坐在黄浩的车里时突然昏厥,黄浩发现后不但不施救,还开着三轮车逃离了。 杨富华家属将黄浩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583207元。 1、杨富华意外死亡且死因不明,杨富华家属应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黄浩出于好意且免费让杨富华乘车,不料杨富华在车内意外死亡,且死因不明。 既然杨富华家属索要赔偿,那么他们就需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家属要拿出证据,比如:黄浩驾车发生碰撞或车祸致使搭车人死亡。 然而,杨富华家属未对死者进行尸检,导致杨富华死因不明,所以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黄浩好心搭载杨富华、黎志平,未收取报酬,属于好意同乘。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黄浩开着三轮车运载割草机、抽水机去赶集,途中好心免费让黎志平、杨富华乘车一同前往乡里,属于好意同乘。 并且,驾车途中,黄浩尽到了安全驾驶的义务。 杨富华坐在三轮车后车厢,不能要求开车的黄浩和坐在副驾驶的黎志平时刻关注他的状态。 而杨富华家属认为,杨富华昏厥后,黄浩逃跑未尽到及时救治的责任。 法院认为,黄浩停车后,发现杨富华不动,对其鼻息、眼睛和脸色等进行了检查,而且现场群众也认为杨富华已经死亡。 黄浩是在现场热心群众确认杨富华死亡后,才开车去修理店的。另外,他离开5分钟就回来了,不存在未及时施救的情形。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黄浩的三轮车平时用于卖鸭子,当天开车是为了修理割草机、抽水机。不存在拉客行为。 途中遇到杨富华,加上二人是远亲关系,黄浩同意他搭乘三轮车一起去赶集,且未收取费用。 所以,法院认定,黄浩驾车搭载黎志平、杨富华属于好意同乘,黄浩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富华家属的诉讼请求。 杨富华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大家觉得这个结果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