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找到好友,说起“绝户”老人生前在自家房屋周围埋藏了一罐银元的事情,让

小蚂蚁评事 2024-10-27 09:50:30

陕西,一男子找到好友,说起“绝户”老人生前在自家房屋周围埋藏了一罐银元的事情,让好友和自己一起前去挖掘,好友眼睛一亮,欣然应往,之后两人挖到了一个锡壶,内有109枚银元,不料,警方介入后,对涉案银元进行扣押,并要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吕文隆小时候是个出了名的聪明人,从小听着村里的各种传说长大,街坊邻居见了他,都会对他的反应和记忆力赞不绝口。   成年之后,吕文隆做起了买卖铜币的事情,借此也挣了不少的钱。   2021年年初,吕文隆在收购铜币的时候,认识了一名姓李,名叫李临的男子。   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就成了朋友关系,李临更是毫无保留,和吕文隆说起他知道的各种事情,比如徐家的一位长辈在去世前,曾在自家房屋前埋藏了一罐银元。   李临说,这件事情已经在村子里流传了很久,但从未有人找到过这笔银元。   吕文隆听到,很感兴趣,说咱们可以用金属探测仪到徐家坪(徐家长辈住的地方),去找一找那款银元。   李临听到,眼睛顿时一亮,如果有金属探测仪的话,完全是可能找到的。   2021年3月14日,吕文隆来到李临家中,两人开始商量找银元的对策,因为对徐家坪的地形不熟悉,两人决定找熟悉徐家坪的苟某带路。   当然,这路不是白带的,两人许诺给苟某报酬,苟某表示同意。   然而吕文隆拿着金属探测仪探测,在徐家坪找了好一阵,金属探测仪都没有反应。   吕文隆不死心,向苟某详细了解了绝户老人徐某以前房屋的位置及大门朝向,在徐家坪荒废的土地内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探测。   就在这时,金属探测仪突然报警。   吕文隆、李临等人面露喜色,开始往地下挖掘,结果仅仅挖了30厘米,就挖到了一个锡壶。   两人将锡壶上的污泥进行清洗后,对锡壶内的银元进行清点,共发现109枚银元。   李临分得54枚银元、1个锡壶,吕文隆分得55枚银元,两人给了带路的苟某4000元,作为苟某的报酬。   1、这银元是绝户老人徐某埋的,徐某已经过世了几十年,没有继承人。   这是不是意味着,吕文隆、李临和苟某挖掘到的银元属于无主物,谁挖到归谁呢?   这完全是想多了,《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银元是无主物,那这银元属于国家所有,不是谁挖到归谁!   2、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地拥有文物,老人徐某过世后,其遗产归集体所有。   首先,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简单地说,如果“埋藏物、隐藏物”是有主物,那就归“埋藏物、隐藏物”的主人所拥有,只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才归国家所有。   其次,《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老人徐某是村里的一员,他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徐某没有继承人,按照第1160条规定,他去世后的遗产都应该收归集体所有。   所以,吕文隆、李临和苟某挖掘到的银元,是村民小组的财产,不是无主物。   3、法院意见。   徐某房子倒了,他住的地块成为耕地,村民小组把这块耕地分给了谭某。   谭某也曾听说过徐某在自家房子前埋藏有银元的事情,但是,他耕种多年都没有挖出过东西。   法院认为,这块地不属于吕文隆、李临和苟某支配管理,他们到地里挖掘银元,属于秘密挖掘他人埋藏于地下的银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判了吕文隆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了李临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了苟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之所以认定苟某也构成盗窃罪,是因为《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苟某帮助吕文隆、李临寻找银币,吕文隆、李临是盗窃罪的正犯,苟某是盗窃罪的帮助犯,三人属于共同犯罪。   最后,吕文隆分得的55枚银币,一共卖了61000元,李临手里的54枚银币,卖了44枚,自己留了10枚,一共卖了49000元。   经鉴定,这109枚银币的总价值为134000余元。     (以上人物皆为化名) #秋日生活打卡季# #2男子请人探测挖银元贩卖 3人均获刑#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0 阅读: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