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了一下,手就断了?”湖南长沙,一7旬大妈约了几个老朋友去海边旅游,旅途中,大

阿尧看社会 2024-10-24 16:23:06

“扶了一下,手就断了?”湖南长沙,一7旬大妈约了几个老朋友去海边旅游,旅途中,大妈想在一个礁石上拍个美照,但脚底滑,就让同行男子帮忙扶一把。不料,男子刚上手搀扶大妈的手臂,试图让大妈顺利站上礁石,就听到大妈手臂发出“咔嚓”声。大妈顿感手臂有些不适,立刻自查了一下,得出结论是软组织挫伤,未去医院做检查。没想到,半个月后,大妈手臂持续肿胀不消,去医院一查,诊断结果是掌骨骨折。事后,大妈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大妈(化名)退休前是个医生,自己和家人平时有些头疼脑热的,很少去医院,都基本是靠自己解决。   张大妈喜欢旅游,但因工作原因,基本没有时间出去,每天就是两点一线,憧憬着退休后到处溜达一下。   退休后,张大妈除了和家人去旅游外,还会邀约一些好友去知名景点玩耍,其中就包括三亚这个海边城市。   张大妈喜欢海边散心,在朋友陈聪(化名)的提议下,约上几个老友,没有报团,而是自行筹划行程。   到了三亚某景点,张大妈被海边沙滩美景吸引力,想着拍几张照片留念一下,途中,张大妈发现有个礁石,拍个自拍照肯定美呆了。   张大妈尝试着踏上去,但因为礁石湿漉漉的,脚底鞋又比较滑,尝试几次都失败了,遂让陈聪过来帮忙搭把手。   陈聪自然是非常乐意帮忙,走上去双手扶着张大妈的手臂试图托她上去,但还是失败了。   张大妈被陈聪托住手,刚一发力,手臂突然就发出了“咔嚓”的声音,有些不舒服,使不上力气。   张大妈下来后,赶紧检查了一下自己手臂,初步判断是软组织受伤了,因为正常人不可能就这么托一把就骨折。   紧接着,张大妈的手臂就开始肿胀,越来越不舒服,没有了继续玩下去的兴致,遂返程回家。   张大妈很细心的呵护肿胀的手臂,但始终不见好,有点怀疑是不是有其他问题,在家人催促下,才去了医院。   医院检查后,张大妈被告知有一根掌骨骨折了,需要做手术治疗,还得住院。   张大妈又折腾了帮个月,才勉强恢复,但花费了好几万的医疗费,还耽误了不少后面的行程。   张大妈越想越气,认为好友陈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找上门要赔礼道歉和赔偿,但陈聪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之门外,还扬言不再做朋友。   张大妈一气之下,将陈聪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还要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张大妈认为,陈聪扶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其掌骨骨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要求符合四个要件,分别是行为人有过错、加害行为、有人身或财产等损害以及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陈聪既然接受张大妈请求,自愿为张大妈搭把手,就应该尽到照顾自己身体一样的注意义务,但陈聪在搀扶过程中,显然未尽相应注意义务,继而才导致张大妈摔伤,符合侵权责任四要件,应当承担因此造成张大妈的损失。   2、陈聪认为,其系无偿帮忙行为,对张大妈的损害,不应该担责。   所谓好意施惠,系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约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本案中,张大妈与陈聪系朋友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无任何报酬,而陈聪之所以帮忙,系好意施惠行为,不抱任何报酬目的。   而好意实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鼓励支持,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应认定存在过错,本案中,陈聪搀扶张大妈时,不存在任何过错。   3、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大妈的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一方面,陈聪系无偿帮忙,不能苛责其过高的注意义务,只有存在故意和重大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至少要可能知道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即符合预见性规则,本案中,陈聪只是搀扶一下,压根不可能预见到该行为会导致张大妈手臂骨折,不存在过错。   相反,张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年龄较大的情况下,明知上礁石有危险,仍要前往,应当自当其责。   谁受伤谁有理的年代早已过去,通常而言,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不能伤了好人的心。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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