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吃亏了!吉林长春,男子在银行存下50000元,用于给父亲养老用。21年后男子

滨培看法 2024-10-23 19:11:01

银行吃亏了!吉林长春,男子在银行存下50000元,用于给父亲养老用。21年后男子的父亲去世。在整理父亲遗物时,男子发现了这张存折,于是来到银行准备将钱取出来。没想到银行柜员却说:该卡早就销户了,卡里面的钱被人异地取走了。男子听完懵了:我没取钱,父亲不会取钱,钱说没就没了?男子认为银行就是想私吞这笔钱,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人物为化名)

杨伟是家中的独子,因为母亲去世的早,杨伟很早就外出打工。经过几年的打拼,终于在外地站稳了脚跟。

眼瞅着父亲年龄越来越大,而自己却因为工作的原因,无法在父亲跟前尽孝,于是杨伟便在银行存入50000元钱,并将存折交给父亲,嘱咐老父亲:这是用于你养老的钱,没钱了就从里面取!

一晃21年过去了,杨伟的老父亲撒手人寰。处理完老父亲的后事,杨伟开始整理父亲的遗物。在一个小铁盒中,杨伟发现了这张21年前的存折。

只见存折上面,出了杨伟存款的信息之外,再也没有任何交易记录。也就是说,杨伟当年交给老父亲的钱,老父亲是一分钱也没舍得花。

杨伟忍不住潸然泪下,老父亲一辈子省吃俭用,一心为了儿女。可是感动之余,杨伟还是决定把这笔钱取出来。

万万没想到,杨伟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时,工作人员却一副难以置信的模样:先生,这张存折早就注销了。

杨伟赶忙接着问道:那卡里的钱呢?

工作人员回复道:卡中的钱早就被人异地取出了。

听工作人员这么一解释,杨伟当即不乐意了。这笔钱自己没动,存折上也没有任何交易信息,怎么就没钱了呢?

杨伟认为银行是故意吞下这笔钱,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足额支付本息,并提出以下理由:

在法庭上,杨伟拿出了当时银行开具的存折,对于存折的真实性,已经得到了银行方面认可,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通过。视为杨伟与银行之间存在债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杨伟将钱存入银行,银行方面有义务保证资金的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账户内资金不翼而飞,作为资金管理方,应该承担存款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责任。

银行辩称:

该账户交易信息显示,账户中的资金,早就被人异地取款。银行提交了取款证明。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方属于异地取款,故杨伟手中的存折上,并没有相关交易信息,不过账户内资金确实已经被取出。故银行无法给杨伟办理取款业务,并非私吞这笔存款。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银行仅能提供取款信息,不过对于详细的取款凭证,却无法提供证明。银行方面解释称:是因为当时技术不够完善,对于金额较小的交易,并不等纳入信息查询系统。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本案中,银行无法提供原始取款凭证,法院认为,关于银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应足额按时支付给杨伟5万元本息。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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