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云南昆明,男子来到银行柜台要取21000元,银

沛山评生 2024-10-21 16:18:29

“银行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云南昆明,男子来到银行柜台要取21000元,银行工作人员按着要求,将两捆面额50元、两捆面额100元及10张100元的钞票递交到男子手上,男子在工作人员的提醒下进行了清点,确认无误后离去。岂料不久后,男子却接到了银行打来的电话,声称银行多给了他10000元,要求他尽快返还,对此,男子表示拒绝,银行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 (来源:昆明中院) “你们自己说的离柜概不负责,怎么到了我们这儿就不算了呢?” 事发当天,杨先生因家里有事急着用钱,遂带着妻子来到当地银行准备取钱。 杨先生走到柜台前,然后将自己的卡及身份证件递给柜员,表示其想要取2.1万元,其中1万元要200张50元的,另外1.1元则要百元面额。 银行工作人员在确认杨先生的身份后,便开始迅速在电脑上操作,不一会儿,工作人员就开出了取款单据让杨先生在上面签字。 签完字后,工作人员从库房里取来了四捆纸币,还有零散的 10 张百元钞票。 工作人员随即表示,其中两捆面额为50 元,每捆 100 张,一共1万元。另外的两捆面额 为100 元的,每捆 50 张,也正好是 1万元,再加上这 10 张百元的,正好 2.1万元。 随后,在工作人员的几番提醒之下,杨先生当场对这4捆纸币进行了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便离开了银行。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当晚杨先生就接到了银行的电话。 电话那头工作人员急切地说道:“杨先生,不好意思打扰了。我们在查看监控后发现,今天柜员给您给错钱了。面额 100 元的那两捆,应该都是 100 张,而不是 50 张,等于说我们多给了你 10000 元,麻烦您尽快把多的钱还回来吧。” 杨先生一听就瞬间火了:“我当时明明点得很清楚,一捆就是 50 张,我没多拿你们的钱,凭什么要还?你们自己柜台上写着离柜概不负责,怎么现在不认了?” 银行一方坚持认为是工作失误多给了钱,而杨先生则坚决否认多拿,双方僵持不下。 最终,银行将杨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归还多拿的 10000 元。 对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银行一方首先拿出了事发当天杨先生现场取钱的视频,显示工作人员确实将4捆人民币递交给了杨先生,杨先生对此无异议。 至于这4捆人民币的金额,银行坚持称其中有两捆均系100张面额100原的钞票。 因为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的规定,整点纸币时,无论数额大小,均为100张为标准单位扎捆。所以当时给杨先生的也应是100张一捆。 综上,杨先生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将多出来的1万元据为己有,系不当得利。银行一方有权要求其进行返还。 2、杨先生反驳道,银行有规矩制度并不假,但仅凭此并不能证明当时银行给自己的就是100张一捆。 而且,在事实上,自己拿到的就是2.1万元,不存在任何多拿或不当得利的情形。 一审法院最终也是支持了银行的观点,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银行在当天拿给杨先生的确为4捆钱币,且按照银行的惯例,每捆应是100元扎把。 也就是说,杨先生在当天拿到了2捆100张百元大钞,在实际上多领取了10000元。 故而,杨先生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理应在15天期限内进行返还。 杨先生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其表示,他在当时在工作人员的提醒下,已经方面点清钱款2.1万元,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了结。 现如今,银行出现了短款的情况不能算在他的头上。 3、二审经审理后进行了改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8条之规定,对于银行付出的现金,应当当面点清,至于银行封签上的数额,则对外无效。 简单来说,不管银行一方在事实上给了杨先生多少,均要以当时点清的数额为准,而并非基于每捆100张的规定。 这样一来,银行一方则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其在当时,的确向杨先生给付了3.1万元,应当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所以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的结果,并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求。 有人说,银行是双重标准,如果储户取钱发现少了,再回头找银行,银行一定会以“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为由进行拒绝。反过头来,银行则对此不认。 也有人表示,或许杨先生真的在当时拿31000元,但对于银行强势一方而言,其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也只能自认倒霉,这次储户狠狠地扳回了一局。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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