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买了个太阳能电池板,开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拦下,由于男子将太阳能电池板放在座椅上,太阳能电池板外包装的木板挡住了侧窗,交警认为男子客车车厢内载货高度超过车窗,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遂对男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男子懵了,认为太阳能电池板是自用的,并非载货,挡着的是侧窗,而非前后车窗,并不影响驾驶安全,将交警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日下午,男子龚某开车出门买了个太阳能电池板,而后将后座座椅折叠,将太阳能电池板放在后座座椅上。
由于太阳能电池板外包装的木板挡住了侧窗,途中,被交警发现,拦下。
交警将龚某拦下后,表示龚某驾驶的客车车厢内载货高度超过车窗,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实施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拟对龚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龚某闻言,连忙辩解,表示自己车内座椅为原车自带折叠并未作改动,遮挡侧窗的木板系自己购买自用的太阳能电池板外包装,自己并没有从事载货行为。
虽然太阳能电池板外包装的木板遮挡着侧窗,但是电池板未阻挡后车窗也未超过座椅高度,仅仅高出侧窗10CM,未阻挡前后车窗,未影响自己的视线进而影响到安全驾驶。
然而,交警并没有采纳龚某辩解,最终还是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龚某对此表示不服,交了罚款后,便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交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交警对自己所作的处罚。
法庭上,龚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再次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交警对自己作出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还表示:第一、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未充分听取自己的陈述及申辩,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该规定也仅将不得放置的范围限制在前后车窗,交警对自己作出处罚时,仅仅陈述了高出车窗,未指出其包括的范围,系对遮挡车窗的范围做了包含侧窗的扩大解释。
面对龚某的控诉,交警辩称,龚某驾驶的车辆用途是搭载乘客而非载货,但龚某驾驶该车辆非法载货,且超过车窗,其行为已构成“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客车车厢内载货高度超过车窗)”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交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龚某作出处罚,在处罚前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听取了龚某的陈述和申辩,执法程序亦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被告交警部门作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查处。
第二、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实施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但是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并不仅限于在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这两种行为。
具体到本案,龚某驾驶的车辆登记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事发之时,民警在对龚某驾驶的该车辆车例行检查,发现车厢内载客区域放置物品,且有物品覆盖车辆左侧车窗,据此认定龚某实施了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客车车厢内载货高度超过车窗)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且有执勤民警的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内容、龚某驾驶车辆的行驶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适当。
交警提供的证据亦能证明交警依法履行了事先告知,听取龚某的陈诉申辩等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最终驳回了龚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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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嘛 就得重拳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