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警突然踹门,一名女子受到惊吓从空调外机坠落身亡。女子的父母要求公安机关赔

滨培看法 2024-10-22 22:28:29

重庆,民警突然踹门,一名女子受到惊吓从空调外机坠落身亡。女子的父母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可是公安机关拒绝了。女子父母大怒,一纸诉状起诉公安机关,要求其赔偿68万元的经济损失。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长江云新闻)

冉小丽的父母欲哭无泪,因为他们接到了女儿的噩耗,女儿从空调外机坠落身亡了。

冉小丽的父母简直不敢相信这么残酷的现实就发生在他们身上,因为他们前几天才与女儿通了电话,女儿冉小丽向父母报了平安。

看着躺在殡仪馆冷冰冰的尸体,冉小丽父母捶胸顿足。他们追问,为何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房间有人正在从事违法活动,所以他们就闯入了这个房间。

当民警将房门踹开时抓获了两男一女,而冉小丽却惊慌失措,准备从房间的窗户逃走。

冉小丽准备沿着空调外机逃离,可因为民警的突然闯入,导致冉小丽惊慌失措,竟然从空调外机坠落而亡了。

冉小丽的父母听闻女儿死亡的原因,认为民警有过错,正是因为民警突然闯入才导致自己女儿坠落而亡,所以民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冉小丽的父母来到了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冉小丽的父母却振振有词的说,要不是民警的突然闯入,突然猛踹房门,冉小丽就不会沿着空调外机逃离,也就不会发生坠亡,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却认为,民警是在执法,而且执法过程没有存在不当,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眼见公安机关不愿意赔偿,冉小丽的父母大怒,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赔偿68万元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冉小丽的死亡与民警的执法没有因果关系,民警的执法也没有什么不当,所以驳回了冉小丽父母的诉讼请求。

那么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行为到底与冉小丽的死亡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呢?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冉小丽的父母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冉小丽的父母认为,正是民警踹房门才导致冉小丽爬窗户,沿着空调外机逃离,最终导致坠落而亡。

所以,民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民警是在进行执法活动,所以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承担,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合计68万元。

2、公安机关却认为,是意外事件。

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公安机关认为,民警发现了违法活动,将房门踹开是在依法执行职务,作为公民的冉小丽应当给予配合调查,而不是想方设法的逃离。

公安机关认为,民警就算踹门进入,那也是进行执法活动,冉小丽完全可以待在房间内接受民警的调查。

再说了,冉小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沿着空调外机逃离有生命危险。

可是冉小丽还是不顾危险,一意孤行,冉小丽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冉小丽的坠亡是意外事件,公安机关无需赔偿。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民警踹门是在执行公务,没有不妥当,与冉小丽的坠亡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无需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驳回了冉小丽父母的所有赔偿诉讼请求。(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0 阅读: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