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与女友同居了7年,期间,女子多次建议双方父母见面,以便约定婚期。可男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等女子30岁的时候,再次与男子商量结婚事宜,没想到男子勃然大怒,指责女子逼的太紧。女子大失所望提出分手,没想到男子当即同意,还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各项费用105万元。法院的判决或引发争议!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文丹与赵明鑫是男女朋友关系。7年前,两人在一次朋友组织的聚会上相识。
赵明鑫温文尔雅,长相帅气,深深的吸引了刚踏入社会的刘文丹。而刘文丹的青涩、懵懂,同样也激发了赵明鑫的保护欲。
两人在互换了联系方式之后,聊了没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又没过多久,两人就开始同居。
刘文丹作为从农村走出来的姑娘,骨子里还是比较传统。她觉得两个人的关系,已经到了见双方家长的地步,可是每当她提出这个想法,赵明鑫总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这一晃就是7年。
如果不是刘文丹突然间意识到,自己已经30岁了,她可能还不会跟赵明鑫摊牌。
面对赵明鑫的果断拒绝,刘文丹心灰意冷。女人不就是图一个归宿吗?自己已经付出了7年的青春,不能再这么耗下去了。
为了给赵明鑫施加点压力,刘文丹提出了分手。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赵明鑫不仅痛痛快快的答应了,还责备她逼的太紧。
不仅如此,赵明鑫不甘心这7年花的钱打了水漂,一纸诉状把刘文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恋爱期间花费的105万,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赵明鑫家境不错,两人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均为赵明鑫一人支付。并向法院提交了恋爱七年中,自己给刘文丹的转账、购物等花费,共计105万元。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既然刘文丹决定分手,视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赵明鑫自然有理由要求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刘文丹多次要求结婚,并以分手来威胁赵明鑫,这让赵明鑫压力很大,最终才同意分手。这段感情的结束,刘文丹的逼迫占到多数原因。
刘文丹辩称:
恋爱期间赵明鑫转给自己的钱,基本上用于两个人的同居生活,并非纯粹的赠与,刘文丹无权归还。
两个人已经恋爱7年且同居,刘文丹提出结婚的请求,符合情理,并不存在逼迫等情形。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
本案的焦点在于,赵明鑫转给刘文丹的钱,是赠与还是用于日常生活。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刘文丹提出结婚的请求,符合大部分妇女的意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两人恋爱期间,赵明鑫赠送给刘文丹的财物,被视为一般性赠与。
综上,法院驳回赵明鑫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想白嫖七年,门都没有,渣男
同居是事实婚姻应入档案,否则同居判重刑。
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
告他强奸,我不愿意即强奸!
反告他长期嫖娼,105万就是嫖资,有转帐记录,来啊,互相伤害啊[哈哈笑]
七年105万,平均每一年15万,两个人的生活支出是合理的
这法官判得合情合理,有什么争议,成年人,何况这女子以情相牵,你违了她的意,又想着吃不放手?还像小孩子般,你吃了我的东西,你要还给我。
应该找这个男的赔偿7年青春损失费,名誉费。
恋爱三年内没结婚的基本上成不了。
这样的人注定打光棍,
想白嫖
这判罚没有问题,怎么会引起巨大的争议呢?又博老子的眼球
没想到男子()大怒,指责女子()太紧,注意看原文,这段考填空
没毛病啊
渣男一枚,鉴定完毕
可怜接盘侠
法院判的没毛病啊,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恋爱都是耍流氓!!
这女的应该谢谢渣男不娶之恩!
女性在婚前同居是最大的错误
法院为什么要接这种无聊的案子?
拖人家30好意思,带这样子玩么!!
这男的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