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广西贺州,男子参加流水席,从早上一直吃到下午才骑摩托车回家。

呆萌分享社会趣事 2024-10-21 17:02:32

“不是谁死谁有理!”广西贺州,男子参加流水席,从早上一直吃到下午才骑摩托车回家。谁料,回家路上发生车祸,追尾他人车辆,不幸死亡。事后,男子家属虽然获得了涉事司机的赔偿,但是并不满足,又将流水席主办人以及与男子一起吃席的3名陌生人告上法庭,索赔42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九派新闻等)

据悉,1年前,男子徐某得知同村的陈某为庆祝乔迁新居,在家中大摆流水席,因为按照当地的规矩,流水席是先来先坐,于是一早就急冲冲地骑着摩托车跑到陈某家中抢位置。

到了陈某家中,徐某发现其他人比自己来得还早,就随便找了个空位坐下。虽然与同桌的邓某、何某、蒋某3人互不相识,但是在随后的吃席中也有说有笑。

徐某、邓某、蒋某3人吃完早席并没有离开,何某吃完后回家了一趟,而后又返回。

随后徐某、邓某、何某、蒋某又一起吃了中午的正席。吃完中午的正席,徐某便美美地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回家。

结果,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徐某在回家路上,发生车祸,追尾他人车辆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是徐某追尾他人车辆,但是涉事司机次日还是经济赔偿了徐某家属并与徐某家属达成协议。

徐某家属随后没有对徐某进行酒精检验测试,也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便匆匆将徐某下葬。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谁料,徐某家属将徐某下葬后,又认为陈某当时喝了酒,作为主办人的陈某没有妥善安置徐某,作为同桌的邓某、何某、蒋某3人亦未对徐某尽到相应的照顾义务,要求陈某、邓某、何某、蒋某4人赔偿,未果后将陈某、邓某、何某、蒋某4人告上法庭,索赔42万元。

1、《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作为流水席的主办者,对前来的宾客确实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饮酒参与者均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因而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同饮者就产生了使邻人免受损害的安全注意义务。

这里的安全注意义务,一般包括不劝酒、强迫他人喝酒,在他人喝酒时,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劝诫,以及明知对方喝多或者陷入危急情况,给予适当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

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也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不过应当注意的是,一方面来说,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即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到本案,徐某家属要求陈某、邓某、何某、蒋某4人赔偿,就需要证明陈某、邓某、何某、蒋某4人存在相应的过错。

徐某家属主张徐某醉酒,但是没有对徐某进行酒精检验测试,也未做尸体解剖检验。无证据邓某、何某、蒋某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徐某是自行离席,亦无证据证明徐某离开时处于醉酒或精神状态异常状态。

另一方面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就违背公平原则。

事发当日宾客众多,且是流水席,要求作为主办方的陈某注意到每一个宾客的状态并将每一个宾客妥善安置,显然超出了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过于苛刻。

邓某、何某、蒋某与徐某之间互不认识,只是因为吃席偶尔坐在一起,彼此之间亦不能要求有较高的注意、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家属要求陈某、邓某、何某、蒋某4人赔偿的理据不足,最终驳回了徐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3、最后,好端端地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徐某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

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不是谁闹谁有理,不是谁死谁有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0 阅读:498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