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好色惹的祸!辽宁,当天晚上,男子在看护房内与女子发生关系,突然感觉不舒服,立

小蚂蚁评事 2024-10-16 12:15:50

都是好色惹的祸!辽宁,当天晚上,男子在看护房内与女子发生关系,突然感觉不舒服,立即停了下来,不再继续了,随后他便嘴角流口水,全身抽搐。女子看到,利用掐人中等方式进行抢救,但没能挽回男子性命。事发后,男子家属认为这是工伤,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来源: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长存是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年轻的时候也是一个地道的农村汉子,后来因为年龄大了,又不会其他技能,做不了其他的事情,便接手了蛤蟆塘看护工作。   白天的时候,宋长存在蛤蟆塘进行整理蛤蟆塘、看护蛤蟆塘及给蛤蟆塘区域的除草工作,晚上的时候,吃住都在蛤蟆塘的看护房,从事看护义务。   在宋长存的看护下,蛤蟆塘逐渐恢复了往日的风貌,蛤蟆塘的鱼类数量也逐年增多,每当夏天来临,蛤蟆塘里蛙声一片,成为村里的一道美丽风景。   然而,一个人全天候24小时待着看护房,终究是冷清、寂寞。   10月22日这天,宋长存和一个女性朋友聊天,表达出对方来一趟看护房的意思。女子马某接到信息后没有反对,拿着私人物品前往看护房。   晚上9点许,两人唠完嗑,在看护房内发生关系。也不知道是不是宋长存年龄大了,经不得劳累的原因,发生关系过程中突然说身体不舒服,不能继续了。   马某有些不高兴,但看宋长存的表情不似作假,便拿起床边的衣服开始穿了起来,也就穿衣服的功夫,宋长存躺在床上嘴角流口水,全身抽搐。   马某意识到不对,随即利用掐人中等方式对宋长存进行抢救,但没能挽回宋长存的性命,害怕之下,马某打电话报警。   医院诊断:宋长存在看守房内死亡,是因为突发心肌梗塞。 据了解,案涉看护房是某矿业公司的,宋长存也是由矿业公司聘请看护蛤蟆塘,在这种情况下,宋长存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宋长存家属认为属于工伤,理由是看护房是宋长存的工作岗位,而宋长存又是全天候24小时待着看护房,在看护房工作。   人社局持不同意见:   1、宋长存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虽然宋长存的死亡地点是单位的看护房内,但其突发疾病时,宋长存并不是在履行看护的工作职责,而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注意:如果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比如吃饭、喝水、上厕所等行为,也会认定与工作有关,认定是工作行为。)   人社局提出,宋长存的行为超出了一般人对于工作中的生理需要的理解,也不同于满足职工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   2、宋长存不是在工作时间上突发疾病死亡 一般的自然人,是每天都需要吃饭、休息的,承受不住每天长期处于24小时一直工作的状态。   蛤蟆塘看护房不仅是宋长存生前工作的地方,也是宋长存生前用于休息的地方,宋长存在死亡前与女性在蛤蟆塘看护房内发生关系,这属于休息时间。   人社局认为,宋长存的情况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况。   法院怎么看待此事,宋长存在看护房内猝死时,到底属于休息时间,还是工作时间?   法院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是考虑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   这一条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所以,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所以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   法院表示,从宋长存突发疾病至其死亡的整个过程来看,其突发疾病死亡显与其看护蛤蟆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无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突发疾病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工作因素有关。   因此,宋长存的死亡,不能视为宋长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没有问题,并驳回了宋长存的诉讼请求,对此,您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秋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0 阅读:3520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