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吃饭不给钱,老板问他讨要,男子为了报复,带了几个弟兄到店里找事,老板

陈大大看世界 2024-10-20 22:39:46

浙江,一男子吃饭不给钱,老板问他讨要,男子为了报复,带了几个弟兄到店里找事,老板拿着刀把他们吓跑,谁知第二天男子又来,拿刀把老板胳膊砍伤,老板拿出自己家尖刀,一把刺到男子胸口,男子弟兄拿板凳砸老板头,老板拧身又刺了弟兄一刀,男子和他弟兄当场死亡,男子被捕,法院的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

这天下午,饭馆里来了桌客人,带头的人叫王赖,他带着一帮弟兄说要请客。

刘大壮一看,他们不是什么好人,但是人多势众,他不想招惹事端。

于是王赖和他的弟兄,要了一桌子的好菜,刘大壮带好围裙,在厨房里一阵忙碌。

半个小时后,菜品逐渐上齐,一群人吃的高兴,在饭馆里待了很久,眼看他们风卷残云,站起来就要离开,刘大壮急忙拦住,问他们谁来付钱。

几个人的目光齐齐落在王赖身上,谁知王赖把嘴一抹,摆了摆手,竟然说道:今天没钱,下次给你!

刘大壮急眼,想要和他们理论,谁知转念一想,他们人多势众,下次再问他要。

王赖洋洋得意,领着一群人离去,刘大壮收拾桌椅,气的心里直骂他们。

谁知没过几天,刘大壮看见王赖在附近转悠,他下意识就上前问他讨要上次的饭钱。

王赖一直是这里的混混,他的无赖人尽皆知,他身边的弟兄借机笑话他,说还有人敢问他要钱。

王赖气的勃然大怒,带着一帮弟兄来到刘大壮店里,刘大壮一看,他不给钱还想滋事。

刘大壮拿出厨房里的刀子,对着他们一阵吓唬,几个人看他性格刚烈,谁也不敢上前硬杠。

几个人纷纷退去,王赖越想越没面子,他觉得自己在这个地盘混了这么多年,还能让一个小饭馆老板吓成这样。

到了第二天,他又带了一帮弟兄,其中有个人叫吴富,是他的铁杆弟兄,两个人一起站到刘大壮饭馆中间的位置。

刘大壮正在后厨忙碌,他听见外面有人在大声叫嚣,刘大壮心想不好,肯定又是那个无赖跑来寻事。

刘大壮顺手拿起一把尖刀,作为防身,掖到了腰里,他把门帘一掀,就从后厨走了出来。

外面的客人都被吓跑,只见王赖拿了一把东洋弯刀,他和吴富气势汹汹,站在饭馆中央,大声的叫嚣。

刘大壮刚一出来,王赖拿着大刀就往下砍,一刀砍伤了刘大壮左臂,他紧接着,又是一刀砍下,这一刀对着刘大壮脑门。

多亏刘大壮躲闪及时,不然这一刀就要了性命,刘大壮万般无奈,拔出腰里的尖刀开始回击。

他一刀刺到王赖胸部,谁知吴富拿着把凳子,直奔他后脑勺砸了过来。

刘大壮没有办法,转身又给吴富胸部来了一刀,就这样他以一抵二,和他们缠斗,不大一会,王赖和吴富相继倒下,餐馆里一片狼藉,到处都是血渍。

刘大壮喘了口气,害怕出了人命,他赶忙拨打了120急救。

不久后120赶来,将王赖和吴富抬走,随之而来的民警将刘大壮带走审讯。

没过多久,医院传来了消息,王赖吴富二人,抢救无效,均告死亡。

刘大壮大惊失色,自己是个小本买卖,老实做个小餐馆生意,却没想到,你不招祸,祸来寻你。

刘大壮将前因后果讲述了一遍,警方又做了一番调查,刘大壮所说符合事实。

警方将他移交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刘大壮刑事责任。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检察机关认为,刘大壮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案中,检察机关的初步判断可能基于刘大壮的行为导致了两人死亡的结果,故认为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然而,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需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判断。

2,法院认定,刘大壮行为为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王赖等人持刀行凶,对刘大壮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刘大壮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法院认定刘大壮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刘大壮无罪释放。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妥,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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