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流氓色胆包天!”浙江湖州,一男子发现同小区有一独居女子,便心生歹意。半夜顺着

肉南娜聊史 2024-10-18 18:33:57

“臭流氓色胆包天!”浙江湖州,一男子发现同小区有一独居女子,便心生歹意。半夜顺着排水管爬上女子家的阳台,威胁女子打开窗户让他进屋。不料,被女子拿着拖把击中脑袋坠楼身亡。男子家属向女子索赔50万未果,将女子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裁判文书网· 阿朱为了多赚点钱来到这里闯荡,在一家工厂内当流水线工人。虽然工厂里提供宿舍,但她不习惯和多人挤在一起,于是就在工厂附近租了一间房子。 一个人租住,有大把的私人空间,回到家里换上睡衣,窝在沙发里就能享受安逸的生活,又自由又舒适。 可没想到,每天独来独往的她,早已经被一双眼睛盯上了。 李某也住在这个小区,是家里的独生子,平日里被惯坏了,除了在家啃老,就是喜欢在小区里溜达。 这天,他刚要出门,就看到从楼上下来一个人,一看是生面孔,就打听了起来。很快就得知,对方叫阿朱,一个人在小区内租房子。 女生、独居,这些词在他的脑海里挥之不去,心里产生了不可告人的想法。于是,便开始关注起了阿朱的生活起居。几点出门,几点回家,家里有没有其他人来往。 跟踪了几天之后发现,阿朱住在5层,和他住在同一个楼道,出入总是一个人,家里没有其他人。 夜深人静,小区内陷入一片黑暗。他悄悄出门,爬上了楼墙外的排水管。通过排水管攀上空调平台,就这样,一路爬上了阿朱家的阳台。 自己租住,警惕性就要高点,她刚躺在床上还没睡熟,就听到阳台上传来了动静,急忙起来到阳台边查看。 突然就看见李某站在阳台外,吓了她一大跳,正当她准备呼喊救命时,李某威胁她:赶紧把阳台窗户给我打开,让我进去,你喊一声试试,有你好看! 面对李某的威胁,阿朱吓坏了。自己人生地不熟,李某可是这里的老住户,自己喊出来可能还会被倒打一耙。 慌乱之中,随手拿起一个拖把就朝着李某挥去,想把他吓走。可没想到,第一下就稳准狠的打上了李某的脑袋。 头部传来的疼痛让他抓握不住,从五楼摔了下去。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李某的家属找上阿朱,他们觉得,虽然李某的做法不地道,但也罪不至死。阿朱用拖把打他,导致他从五楼摔下身亡,就必须赔偿。 李某家属不惜威胁阿朱:赔偿50万,这事儿就算完了,不然这事没完! 阿朱吓坏了,明明是李某想要对自己图谋不轨,还要求自己开窗让他进屋,一旦自己开窗让他进屋,自己还不知道会面临什么伤害。 用拖把打他只是想把他吓走,并没有想过要置他于死地。李某坠楼身亡是意外发生,自己只是正当防卫,不用承担赔偿。 双方就赔偿事宜僵持不下,李某家属不打算放过阿朱,将她告上了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阿朱作为一个女性,独自一人居住。半夜看到李某爬窗心生恐惧。而且李某还在言语上威胁她,在此情况下才做出了自保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人的诉求。阿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赔偿李某家属的损失。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义呢?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管李某是想偷偷潜入阿朱家里实施盗窃,还是贪图阿朱的美色,想要对她实施不轨之事。但最终都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2、阿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李某深夜通过排水管爬到阿朱家的阳台,还威胁她让她打开窗户。作为一个独居女性,面对一个成年男子的威胁,肯定要想办法自保。 如果在李某的威胁下,阿朱开了窗,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李某很有可能因为阿朱的反抗,或者因为发现他的犯罪事实而杀人灭口。 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用拖把殴打李某,本意是想驱赶他让他离开,但没想到会发生意外。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阿朱不用赔偿李某家属。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本来就属于合法行为,在正当防卫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当中,李某作为成年人,完全可以预知爬上五楼会有坠楼的风险,但他依旧爬上并威胁阿朱,想要实施犯罪行为。 阿朱在保护自己期间,导致李某意外坠楼,对于李某的死亡,阿朱不用向李某家属进行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家人的诉求。·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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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20 05:51

    这个判决合理,按说阿朱应该要点精神损失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