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干了6年保安,上夜班时因只穿着内裤,被公司总经理发现。第二天,公司以“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16 16:41:40

广东,男子干了6年保安,上夜班时因只穿着内裤,被公司总经理发现。第二天,公司以“不注意个人及公司形象”为由,与男子解除劳动关系,一分钱也没给男子。男子不服提出仲裁,仲裁委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9200元。公司认为男子违反劳动纪律,遂再次提起上诉,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杨伟初中辍学之后,因为没有技术,辗转来到城里,在老乡的介绍下,入职了某家公司,成为一名保安。

双方约定,杨伟每月工资2800元,并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一转眼几年过去,杨伟在平凡的岗位上如鱼得水,越发适应了现在的工作节奏。另外作为一名公司老员工,杨伟早就把公司“当成了家”。

事发当晚,杨伟值夜班。虽然才刚到5月,但是广东的天气已经比较炎热了。坐在值班室里的杨伟满头大汗,没一会的功夫,崭新的保安服就被汗水打湿了。

杨伟是个爱干净的小伙子,担心保安服上会散发出汗臭味,再加上此时已经晚上22点了,公司基本没人了,于是杨伟索性将衣服全部脱掉,浑身上下就剩下一个裤衩。

没了衣服的束缚,杨伟感觉凉爽了很多。没想到这个时候却开来一辆车,杨伟已经来不及穿衣服了,只能穿着裤衩去开门。

让杨伟没想到的是,车上坐着的是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见杨伟这般模样,铁青着脸就离开了。

到了第二天,保安队长让杨伟去人资部门一趟。原来,公司已经对杨伟做出了“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杨伟不干了,他认为公司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跑到了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查明情况后判决公司支付给杨伟39200元。

公司不服,认为是杨伟多次违反管理规定,一纸诉状把杨伟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公司与杨伟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在合同生效期间,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杨伟多次违反《保安管理制度》,工作期间做出了影响个人、公司形象的举动,公司有权做出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杨伟辩称:

自入职6年以来,从来没有看到相关管理制度,公司也没有对自己进行过提醒、警告。另在处罚通知书上,也没有本人的签字确定,故公司的决定违法。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流程,侵犯了杨伟的合法权益,杨伟有权提出赔偿。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公司制定的《保安管理制度》,正式实施时间,要晚于杨伟入职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关于公司提出的杨伟知晓管理制度的主张,因为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加以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仲裁委对公司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驳回公司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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