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多年前在银行存入了一笔400元的款项,期限为24年,按照当时的利率计算

沛山评生 2024-10-11 19:48:30

湖北,女子多年前在银行存入了一笔400元的款项,期限为24年,按照当时的利率计算,到期后可以连本带息拿到4.4万元。岂料,当女子在27年后拿着存单找到银行时,却被告知只能拿到不到3000元,对此,女子不服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存单上的利率清清楚楚地写着,凭什么你们银行不认呢?” 张秋歌退休后,在家里收拾老物件时,意外在储物间中发现了一张27年前在银行存款的单据。 她拿起存单仔细端详起来,上面的字迹虽因岁月侵蚀而有些模糊,但日期和金额依然勉强可辨。 思绪瞬间被拉回到 27 年前,那时她的生活并不宽裕,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张秋歌依稀记得那天,她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路过银行时,被银行门口热闹的人群和醒目的宣传海报吸引住了。 银行正在大力推广一种定期存款业务,海报上写着:存 100 元,未来有望成为万元户。对于当时的她来说,10000元简直是个天文数字。 经过一番思索,她决定把家里仅有的 400 元积蓄全部存进银行。 她心想,哪怕自己辛苦一点,只要孩子以后能过上好日子,一切都值得。 日子一天天过去,孩子渐渐长大,这张存单几经辗转,渐渐被遗忘。 直到今天,它再次出现在张秋歌眼前,让她很是惊喜。 张秋歌随后赶紧带着存单满怀期待地前往相应的银行,银行柜员接过存单时,眼睛里满是诧异,随后急忙找来经理。 经过一番仔细的核对和查证,确定这张存单确实是银行出具的。 然而,柜员接下来的话却让张秋歌的心猛地一沉:“这张存单已经超过了兑付期限,并且现在已经没有 24 年期的定期存款业务了,所以我们没办法按照存单上约定的金额给您兑付。” 张秋歌焦急地问:“那你们能给我多少呢?” 柜员在计算器上按了一会儿后,说:“不到 3000 元。” 张秋歌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她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是银行出具的存单,怎么就不能兑现承诺了呢? 随后,她和银行工作人员据理力争。银行方面解释说,当年她存的是 24 年定期,利率高达 13%且是复利计算,所以按照当时的算法会有44000元。 但后来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了定期存款最长不能超过 5 年,利率也不能超过 5%,所以只能按照现在的规定来处理。 对银行的这番说法,张秋歌仍然难以接受,她认为钱是自己在政策出台存的,应该按照当时的政策来。 于是,带着愤怒和不甘,她便将涉事银行告上了法庭,坚决要求银行按照存单约定兑付 44000元。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又应如何评价呢? 1、一审法院认定对本案中利息的计算按照新规出台前后两个时间段进行区分。 也就是说,对于新规出台之前的利息,则按照当时13%的复利计算,之后的则按照新政策,那么最终算得的结果为 4000 多元,与张秋歌主张的4.4万元相差甚远。 张秋歌对此也当然无法接受,于是,她毅然决定提起上诉。 2、对于张秋歌和银行之间,双方成立的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要保障储户的利益。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29条同样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于银行而言,如果在存款期间,国家政策发生了调整,导致利率、存期等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银行就有及时通知储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的义务。 显然在本案中,张秋歌并不知晓该政策变化,银行也未履行过通知义务,故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虽然一审最终计算的结果没有问题,但忽略了银行一方的过错。 3、二审在重新审理全案后进行了改判。 张秋歌同银行储蓄合同订立时,双方应当是基于公平的基础达成的协议。 张秋歌当初按照银行的宣传和业务规则进行存款,是合理地期望能够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本息回报。 银行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按照最初的承诺兑付,且也并未及时向张秋歌予以告知,最终导致双方的利益失衡。 根据《民法典》第6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而言之,从公平原则出发,银行要对自己的过错负责,适当对张秋歌予以补偿。 那么最终,二审院方综合全案因素,认定由银行向张秋歌连本带息补偿28000元为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0 阅读:563
评论列表
  • 2024-10-11 22:31

    幸亏是400块还能给你,要是40万,那肯定说你存单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