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向银行申请190万的贷款,没想到,银行却将钱转到了贷款中介的账户,

小琴看世界 2024-10-11 22:47:58

河南郑州,女子向银行申请190万的贷款,没想到,银行却将钱转到了贷款中介的账户,女子马上报警,中介被抓。可当女子要求银行赔偿时,银行却说合同上的收款人就是中介,还要求女子还钱,女子无力偿还,被告上法庭,房子也被查封了。女子无奈之下,找到记者求助,她的问题能得到解决吗?

(来源:城市接到办)

这天,胡丽正在吃饭,却突然接到一条短信,上面写着,他们向某银行申请的190万贷款已经放款。

她觉得很奇怪,因为她虽然确实跟银行申请了这笔贷款,可是她和丈夫并没有到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

她赶紧给丈夫打电话,让他看看这笔钱有没有到账,可没想到,他们没有收到一分钱。

意识到可能出了大事,他们夫妻俩赶紧跑到银行咨询,却得到了银行的肯定答复,他们说这款确实已经放了,但是转到了一个叫李时的人的账户。

胡丽懵了,这个李时,只是帮他们向银行穿针引线的中介,为何银行会将钱直接打给他呢?

银行没多说,他们将胡丽夫妻俩的贷款合同拿了出来,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收款人信息就是李时,而合同的落款,有他们夫妻俩的签名和指模。

胡丽觉得大事不妙,因为这份贷款合同,当时是李时叫他们先签名,说是过几天再让他们来补足其它信息,而合同上的收款人等信息是空白的。

想着签字时银行工作人员也在现场,胡丽夫妇没有多想,直接将名字签上,便回家等消息去了,可没想到,却中了李时的套路。

说起这个李时,胡丽并不熟悉,她和丈夫的生意急需钱周转,她便想起朋友圈里有个人,声称是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她便向他咨询了一下贷款的有关事项。

他们来银行贷款,也是这个李时带过来的,事后她才知道李时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他只是个贷款中介罢了。

他们马上打电话给李时,却发现被拉黑了,胡丽马上报警,警方很快便将李时给捉获了。

经过侦察,警方发现李时是给了银行经办贷款的工作人员一些好处,将贷款合同上的收款人写成了自己,顺利拿走了这笔钱。

最终李时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到了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刑,但钱早已被他挥霍一空了。

也就是说,人是抓到了,但胡丽夫妇却没能拿到一分钱,他们十分绝望。

在回过神后,胡丽夫妇突然意识到,就算是李时把钱花光了,那跟他们其实也没有多大关系,毕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里应外合,把款放给了李时,这才导致了他们的损失。

他们想着,既然是银行的错误,那么这笔贷款,银行就必须得赔偿给他们。

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银行却多方推诿,说贷款合同上清清楚楚,他们也是按合同上来放款的,胡丽的损失应该找李时要,银行没有操作上的问题。

不但如此,在贷款还款期逾期后,胡丽夫妻没有还钱,房子被查封,征信也被拉黑了,银行还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

胡丽觉得天都要塌了,他们本来做生意就差钱,才会去贷款,如今一分钱贷款没拿到,房子还被查封,而且还欠下了巨债,这可让人怎么活啊。

他们不甘心,便找到记者协助处理,而银行方面也表示,会重新梳理此事。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胡丽的遭遇的呢?

1、胡丽认为,既然警方已确认,是李时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骗走的贷款,那么银行作为雇主,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这钱就得他们赔。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胡丽出于信任,向银行办理贷款,而银行贷款经办人为银行的员工与中介勾结,导致收款账户与实际贷款人信息不符合的情况下,同样放款成功。

那么,银行有责任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他们负有管理责任。

因此,胡丽确实有权利要求银行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银行贷款经办人收受贿赂,违规操作,已涉嫌职务犯罪,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了谋求私利,银行经办人明知李时并非实际贷款人,仍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了李时的收款人信息,导致胡丽的实际利益受到损害,其行为已涉嫌职务犯罪,应调离岗位,并接受刑事处罚。

3、胡丽夫妇明知贷款合同的收款人信息是空白的,却签下自己的名字,为犯罪份子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样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胡丽夫妻身为成年人,对在空白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将会存在巨大风险,应该是有足够的认知的,但他们的警惕性太低,导致犯罪份子有机可趁,他们也应该为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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