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败诉!”贵州贵阳,女子母亲去世,她办完后事,收拾母亲的东西,在一个抽屉里,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11 16:45:41

“银行败诉!”贵州贵阳,女子母亲去世,她办完后事,收拾母亲的东西,在一个抽屉里,发现一张存折,存折上写着,有40398元存款,女子到银行支取,银行却说,存折里余额为0,这笔钱早被取走,口说无凭,女子要银行拿出证明,银行拒绝。女子告到法院,要求银行支付40398元及利息,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母亲躺在床上,生命即将走到尽头,周云声音哽咽,伏在母亲身旁。

母亲已经不能说话,她万般舍不下心爱的女儿,她抬了抬手臂,指了指一个抽屉。

母亲嘴唇动了几下,手臂落下,就磕然长辞,周云嚎啕大哭,她成了孤儿,再也叫不醒母亲。

办完了后事,周云开始收拾东西,她整理母亲的遗物,突然想起来那个抽屉。

果不其然,里面有一张存折,周云拿起来一看,存折上显示,里面有40398元存款,周云凄然泪下,这是母亲一生的积蓄。

周云按照程序,到公证处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她来到银行,准备将这笔取现。

她把存折递进了柜台,柜员拿着存单,在电脑上操作了半天,然后告诉了周云,这张存折里没钱,钱早已经被人取走。

周云大吃一惊,这不可能,她是母亲唯一的孩子,母亲不可能把这笔钱给了别人。

再说,存折在自己手里,上面显示余额有40398元,如果被人取走,银行里应该有取款记录。

周云要求,银行证明,是谁把这笔钱取走,母亲没有文化,不可能自己跑来取钱。

银行柜员表示,是母亲委托他人,取走了这笔现金,周云认为,不管委托的是谁,必然会有取款记录。

银行柜员无言以对,一口咬定就是委托人已经取走,周云要她提供取钱人身份信息,却被银行一口拒绝。

周云气的火冒三丈,这可是母亲节衣缩食存下的4万多元,怎么能莫名其妙就凭空消失,一定是银行得知老人已经去世,就想吞了这笔钱。

周云多次找银行交涉,毫无结果,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周云认为,自己是母亲唯一的孩子,依法继承母亲所有财产,母亲留给自己这种存折上有40398元,银行必须按照存折给自己取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周云作为母亲唯一的孩子,在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是母亲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因此,她有权要求银行按照存折上的金额支付给她。

2,银行辩称,存折上的40398元早在几年前就已经被周云的母亲,委托了别人,代为取出,存折上余额为0,银行无法支付给她这笔钱。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银行坚称,这笔钱几年前已经被周云母亲委托他人取走,但因为银行系统更新原因,并未对存折上的信息更新。

银行认为,这是银行内部的工作失误,但并不能否认存款已被取走的事实。

3,法院认为,银行要为自己说法拿出证明。

银行与周云的母亲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按照存折上的金额支付给她或她的合法继承人。

如果银行主张已经支付了款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银行如果主张周云的母亲已经委托他人代为取款,导致存折余额为0,那么银行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委托行为的存在,以及款项的支付情况。

否则,银行不能单方面否认存折上的金额。

但是,银行始终拿不出取款记录来证明这笔钱已经被人取走。

而周云所持存折就是周云主张支取这笔钱的证明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支付给周云存折上的40398元以及利息。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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