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女子的2个金手镯放在家中,不翼而飞,她翻遍家里也没找见,想起女儿同学来

雪峰说法 2024-10-10 16:34:59

河南开封,女子的2个金手镯放在家中,不翼而飞,她翻遍家里也没找见,想起女儿同学来过家里,女儿说同学问过:你妈有没有首饰?还拿出金手镯试戴过,女子赶忙去问女儿同学,不料,同学家长说:她卖了一个,丢了一个。女子让家长赔偿,对方表示:赔钱的话,那得半年。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李蓉周六要参加亲戚的婚礼,周五晚上,她把衣服拿出来,随后,又打开抽屉拿出首饰盒准备把金手镯戴上。

打开首饰盒一刹那,李蓉瞬间愣住了,里面竟然空空如也。

李蓉心里咯噔一下,急出一身冷汗,她明明把金手镯放在了首饰盒里了,怎么就没有了。

她有些慌乱,开始满屋子翻找,结果一无所获。

李蓉问了老公,老公说没有动过她的首饰,这下她更慌了。

这两个金手镯,79克多,都是老公在结婚纪念日的时候送给她的。

李蓉很珍惜,平时也舍不得戴,就放在首饰盒里面。

李蓉翻遍全屋后也没找到,她冷静了下来,想起女儿同学平时好来家里玩,难道是她?

想到这,李蓉叫来女儿问她:你带同学丽丽来家玩,有没有动过妈妈的金手镯?

女儿说:我同学问过,你妈有没有首饰之类的东西?

李蓉又气又无奈,忍着火气听女儿说。

女儿告诉李蓉,她把金手镯拿出来给丽丽看了,丽丽还试戴了一下,后来,就放进首饰盒里,塞进抽屉里了。

李蓉觉得就是女儿同学干的,因为平时家里根本没有外人来。

第二天,李蓉去找丽丽询问。

丽丽承认了,她当时拿出来放在一个袋里。

李蓉抱着一丝希望,心想让她把金手镯还回来就行了,就问她:手镯放哪里了?

丽丽却说,丢了。

李蓉心彻底跌到谷底,想着孩子还小,就找她家长协商这件事。

可是,李蓉找了几次,丽丽的家长都不配合,也不给解决。

看对方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李蓉一怒之下报了警。

警方调查后,给出结果,丽丽在8月份到李蓉家玩,趁李蓉女儿不注意,将首饰盒里两只金手镯盗走。

但违法人丽丽未满16周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

李蓉只好找丽丽家长赔偿,但对方却表示,她们也不知道怎么办?

丽丽家长说:孩子确实拿了金手镯,他们承认,但是,孩子说她卖了一个,丢了一个,也不知道她卖哪里去了。

而卖的钱,一部分孩子拿去卖了手机,剩下几千块钱她花了,这都是暑假时候的事儿了。

丽丽家长对这件事一拖再拖,李蓉无奈之下只好找来记者帮忙。

丽丽家长说:作为父母的,我肯定要负责任,一时半会承担不了的情况下,那只能叫派出所来解决了。

李蓉希望丽丽家长可以赔偿自己的损失,金镯子买了十多年了,可是,丽丽家长只说按照购买发票赔偿当初买的价格。

李蓉丈夫说:当初买的花了3万多,现在赔我3万多,那怎么行呢。

丽丽家长又作出承诺:是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去赔,但我一次性给不了,我会分几次给,怎么也得半年时间吧。

李蓉丈夫要求对方先赔一部分,怎么也得有个态度吧。

丽丽家长最后表示,自己孩子做错事了,回头她会去上门道歉,到时候再协商一下。

1、李蓉女儿的同学,盗取金手镯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她是未成年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情况,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而丽丽盗取的2只金手镯价值3万多,构成盗窃且数额巨大的标准。

但是,丽丽未满16岁,没有达到刑事年龄,不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李蓉可以要求丽丽的家长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丽丽盗取了价值3万多的金手镯,但她是未成年人,不具备赔偿能力,那么,她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丽丽家长表示,她可以分期赔偿,具体还需要和李蓉见面协商。

金手镯是丈夫送她结婚纪念日的礼物,对于李蓉来说,有特殊意义。

李蓉也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失的赔偿。

3、家长对丽丽有教育的义务。

《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丽丽家长对孩子有教育义务,家长应当教育孩子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动,更不能偷拿。

而且,丽丽家长说,孩子把金手镯卖了,买了手机,还将剩余的几千块钱花了。

家长应当好好教育孩子,遇到问题好好沟通,正确的引导。

发现孩子行为不对,家长应及时纠正,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也许,孩子想买手机,家里没有同意,孩子便动了歪心思,但是,孩子的行为已经非常危险了,家长应当及时教育,不然就是害了孩子!

目前,警方表示后续问题还在调查中。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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