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4岁男童只因在幼儿园多吃了一片梨,就被老师关进小黑屋。接着,男童从二楼的小黑屋摔到了一楼,到医院抢救时被下了病危。男童父亲以为是园方看管不当,孩子自己摔的,结果孩子醒来后告诉他,是老师把他从二楼推下去的。男童父亲要求查看监控,却屡次遭到拒绝,他愤怒至极,说我只是想要一个真相,为何这么难?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胡杨林接了通电话,对方话还没说完,他就拔腿跑向地下车库,准备去往医院。
电话是幼儿园老师打来的,说他儿子超超,在幼儿园二楼的一处废弃房间意外跌落,摔在了户外一楼的水泥地上。
当胡杨林心急如焚地赶到医院时,眼前的景象让他崩溃。
小小的超超躺在病床上,脸色苍白,他被诊断出左肺出血、脊椎变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情况很危急。
医生凝重地告诉胡杨林,孩子的情况很不乐观,甚至还下了病危通知书。
胡杨林听完人都傻了…早上送孩子去幼儿园的时候,他还活蹦乱跳的,如今孩子却进了鬼门关,这让他无法接受。
胡杨林觉得,孩子能从二楼摔到一楼,肯定是幼儿园老师看管不当导致的,但是他现在一心都系在儿子的安危上,没功夫找他们算账。
好在,经过漫长的等待,超超终于恢复了意识。
胡杨林看儿子有意识了,就问起了他事情的经过,没想到,孩子的一番话让他彻底震惊。
超超用稚嫩的声音,断断续续地说:“我在门口罚站,站在那里很久很久…老师一直看着我,然后她说给我一个机会,就把我关近了小黑屋里。”
超超停顿了一下,继续说道:“她叫我下去,我就不听她的话,她就直接用手推我。”说到这里,超超的声音颤抖起来,泪水也顺着眼眶流了下来。
看着儿子回忆起这些画面,眼神里依旧带着深深的恐惧,胡杨林心如刀割。
他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再次确认道:“拿手推你下去吗?”
超超点了点头,哽咽着说:“嗯,然后就摔下来。”
这一刻,胡先生的愤怒达到了顶点。他原本以为这只是园方看管不当导致的意外,没想到竟然可能是老师故意为之!
他无法想象,那个平时看起来和蔼可亲的老师,怎么会对自己的孩子下这样的毒手?
然而,事情的发展远没有胡杨林想象中顺利。
从报警那天起,直到10月8日,警方一直没有给出孩子坠楼的调查结果。
胡杨林心急如焚,他多次询问警方进展,但得到的答复总是“还在调查中”。
“房间里有监控,调看监控这么简单的事,9天了怎么还没有个结果?”胡杨林愤怒地质问着。
他无法理解,为什么一个简单的监控视频,竟然会如此难以调取,为何唯独他看不到监控…
10月8日,胡先生再次来到涉事幼儿园,想亲眼看看监控视频,了解事情的真相。
然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却以“硬盘都在派出所,调查期间不让看”为由拒绝了他,这让胡杨林更加愤怒。
幼儿园虽然承担了全部医药费,并一直在跟家属谈赔偿。
胡杨林却表示,我的最终目的不是要赔偿,我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况且,我现在连真相都不知道,怎么谈赔偿?
而说道事情起因,园方竟说是因为孩子当天多吃了一片梨,才有了后续一系列事情,胡杨林认为,这解释简直荒谬至极。
如今,超超虽然已经逐渐恢复,但那段恐怖的经历,却在他幼小的心灵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
目前,胡杨林要求涉事幼儿园停业整改,并尽快给出事情的真相。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果超超所言属实,老师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超超的陈述属实,即老师故意将其从二楼推下,导致超超受伤,那么该老师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超超的伤势情况,若被认定为重伤,则涉事老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即使该老师的行为未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应依法追究涉事老师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该法条,幼儿园老师将超超关入“小黑屋”并推其下楼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规定。
3、《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对超超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在监管上存在明显漏洞,如允许老师将孩子关入“小黑屋”并发生推人下楼的事件,因此很难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刑事案件
如果瘫痪或死了,意味着家破人亡。没有判死刑的话,父母活着也没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