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女儿带同学来家里玩,女子发现自己的两个金手镯不见了,同学承认是自己拿的,但是因为年纪小,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女子联系同学家长要求赔偿,自己2个金手镯,一共是79克,十多年前花3万多购买的。可同学家长却说:要么打欠条,要么按照发票价格赔,给3万多。女子顿时傻眼了:以前的金价怎么能跟现在的比。
(来源:小莉帮忙)
9月20日那天,李娟打算挑个金镯子戴戴,可当她打开首饰盒时,发现自己的两个金镯子不见了。
这两个镯子对她来说特别重要,是丈夫在结婚纪念日送给她的。
她赶紧叫上家里人一起帮自己找,看自己是不是忘在哪里了,可一家人把家里翻了个遍,也没有找到这两个金镯子。
李娟想了一下,平日里自己家也没有什么外人来过,家里也没有丢其他东西。但是暑假的时候,女儿妞妞经常带同学丽雯过来,会不会是小姑娘把金镯子给拿走了。
她急忙问女儿,有没有带同学去自己房间。
结果女儿跟她说:丽雯来我们家的时候,问过我,你妈妈有没有什么首饰?
我就带着丽雯进了卧室,把母亲的首饰盒拿出来给同学看了,丽雯还把金镯子试戴了一下,之后,两人就把首饰盒放进了抽屉里。
李娟一听,心里咯噔一下,第二天就去找了丽雯,丽雯承认2个金镯子是她拿的。
李娟松了一口气,只要对方把金镯子还回来就好,毕竟这些东西对自己来说,蛮有纪念价值的。可丽雯却说:这两个镯子自己丢了。
这两个镯子加起来有79克,可不是小数目,李娟气坏了,但是想着孩子还小,应该给她一个机会。
她找到对方家长先协商解决,如果对方愿意赔偿,这事就过去了,可对方家长一点都不肯配合,也不说赔偿的事情。
李娟没了办法,只好选择报警求助,警方调查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载明:查明丽雯到同学家中玩时,趁同学不注意,将李娟放在二楼卧室首饰盒内的两个金手镯盗走,被盗金手镯共计79余克,购买时的价值3万余元。因丽雯不满16周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
李娟一看,整个人都是懵了,还是得跟对方家长来解决赔偿的事情,可对方家长怎么都沟通不了。
李娟只好找来了调解员,帮自己协商解决此事。
调解员联系了丽雯的母亲,对方说自己在外地,女儿拿走的两个金镯子,卖了一个,丢了一个。卖掉的钱拿去买了手机,剩下的几千块钱都花掉了。
她表示做父母的,肯定对这事要负责任的,但是自己一时半会负担不了的情况下,只能让派出所来解决这个事情了。自己说赔偿对方,可对方也不同意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
李娟的丈夫在一旁接话:“不是不同意,而是你说要么打欠条,要么按照发票上的价格给,那两个金镯子十多年前买的,那时候3万多,现在你赔我3万多,可能不可能?”
丽雯母亲这才表态: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去赔,但是自己一次性也拿不出那么多钱,自己半年内付清。等自己从外地回来,再上门赔礼道歉,好好协商。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盗窃行为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丽雯偷盗金手镯时,未满16周岁,因此免于了刑事处罚,但是李娟可以要求其父母给予民事赔偿。
2、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丽雯趁着到同学家玩耍的机会,趁机偷走同学妈妈的金手镯,并把镯子弄丢,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李娟可以要求丽雯父母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计算。
李娟的两个金手镯是10多年前购买的,那时的金价大约是300元每克,现在的金价大约为600元每克。
79克的金镯子,再按照购买时3万元进行赔偿,这对于李娟来说是不公平的。李娟可以要求丽雯父母按照现在的金价给予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