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小伙带未婚妻去河边散步,把车停在桥下,等他们返回时,却发现车窗玻璃被砸

晴澍聊社会 2024-10-08 17:40:31

湖南长沙,小伙带未婚妻去河边散步,把车停在桥下,等他们返回时,却发现车窗玻璃被砸碎。一男子听到动静,往前跑去,小伙看到对方拿走了自己女友的手提包,急忙追去。小偷慌不择路,向深水区走去,小伙被吓懵,劝对方不要游了,把包还回来就算了。可对方不听劝,不幸溺亡。男子家属把小伙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胡磊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只是跟未婚妻和朋友一起去江边散个步,感受下夜风,却因此还背上了人命官司。

2019年7月14日的那个夜晚,吃过晚饭后,想着江边凉快一些,胡磊和未婚妻小喻,以及朋友老张,一同开车前往沿河风光带。

他们把车子停在一座桥下,锁好车门后,一起沿着风光带散步、聊天,不知不觉中,已经到了晚上11点20多,三人尽兴而归,返回桥下取车,打算开车回家。

离车子还有一段距离时,他们发现,一名男子在他们车旁鬼鬼祟祟的,胡磊起初以为对方只是在打量车辆,并未在意。

可走近一看,却发现他们的车窗玻璃被砸碎了,放在副驾驶的手提包也不翼而飞。

那名男子看到胡磊等人,拔腿就跑,他的手中拿着的正是小喻的斜挎包,胡磊急忙追了过去,一把抓住了对方。

对方力气很大,极力反抗后,挣脱了胡磊的控制,继续向前狂奔,胡磊不甘示弱,紧跟其后。

突然,那名男子从河堤跌落到浅滩后,爬起来,朝着河中心跑去,胡磊吓懵了,急忙停止脚步,并朝对方喊,让对方不要再往深水区游了,把包回来,自己当作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不报警也不追究责任。

可那名男子就像没有听到一样,依然往深水区游去,胡磊担心对方出意外,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在附近搜救后,并没有找到这名男子。2天后,有人在河道里发现了这名男子的尸体。

男子妹妹杨娟到派出所报案,称其哥哥杨俊死亡。经司法鉴定,杨俊的死亡原因不排除溺水死亡的可能。

杨娟认为哥哥之所以选择渡河逃亡,是因为胡磊等人的围追堵截、暴力驱赶所引起的,胡磊应当承担责任。

警方调查后认为:胡磊发现杨俊砸碎玻璃,偷走手提包,上前要回自己的财物,并无过错,并且在发现杨俊下河后,胡磊有劝阻行为,但是杨俊并未听劝。

警方认为胡磊无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杨俊家属接受不了,一纸诉状,将胡磊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0万元。

1、杨俊的家属认为胡磊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杨俊家属认为:杨俊选择渡河逃亡,是因为胡磊的围追堵截、暴力驱赶所引起的,是迫于当时形势采取的自救行为,当杨俊陷入危险时,胡磊对其有救助义务。

可胡磊两次报警,都是为了报警抓人,而非对杨俊进行救助。

因此杨俊的死亡后果,跟胡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胡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胡磊却认为自己没有暴力驱赶,并尽到了救助义务,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胡磊认为事发当晚,自己发现车窗玻璃被砸,自己未婚妻的斜挎包被杨俊拿走后,本能的徒手去追赶,自己并没有带器械,也没有殴打和采取其他非合理手段去攻击杨俊。

自己看到杨俊下河后,急忙呼喊,让他不要再去深水区,并立马拨打了110、119和120,自己报警并不是为了抓人,而是担心杨俊发生意外。

自己追赶杨俊的行为属于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济,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法方式,杨俊下水后,自己劝阻无果,拨打了报警电话,尽到了救助义务。

在整个事件中,自己并无违法行为,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法院判决:胡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杨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有盗窃协议被追赶,采取从河滩向河中心逃跑的方式逃避,属于自主选择的行为,应自行承当相应的后果。

胡磊发现杨俊向河中心游去,劝阻无果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积极协助搜寻,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与杨俊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胡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杨俊家属的讼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俊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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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08 18:05

    杨俊家族出轨的人,准备跳楼!他们家族不去阻止,正在做上诉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