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男子为了祝贺妻子生日,邀请亲朋好友家中吃饭,一起欢乐到深夜,可妻子突然

岁已暮聊社会 2024-10-05 19:09:21

江苏江阴,男子为了祝贺妻子生日,邀请亲朋好友家中吃饭,一起欢乐到深夜,可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此时,救护车不知何时到,大家也不会开车,老陈只好开车送妻子就医,却不料路上被拦下来,交警以醉酒驾驶为由,对他进行处罚,男子慌了。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老陈一大早醒来,就赶去菜市场,他深爱的妻子生日了,老陈就想着让妻子开心,赶去买些新鲜的食材,回来做丰盛的晚餐,把亲朋好友叫过来,一起为妻子庆祝生日。   在老陈的努力之下,一桌子丰盛的晚餐就快做好了,上面摆满了好酒,亲戚朋友们也如约而至,大家纷纷提着礼物上门。   老陈的妻子很开心,坐在客厅招呼亲朋好友,老陈继续忙碌,直到最后一道菜端上桌,大家这才纷纷入席。   都是熟悉的亲朋好友,彼此关系都很不错,大家一边聊天,一边推杯换盏,品尝着老陈的拿手菜,大家都过得非常开心。   这一次聚会,当大家酒足饭饱时,已经是深夜了,此时老陈和大家都喝得满面通红的了,走路都有点摇摇晃晃。   此时,老陈的妻子感到有些不舒服,还以为是自己喝多了,就赶紧想进房间休息,结果刚起来没走几步,她就倒在地上,口吐白沫。   老陈一看慌了神,赶紧呼唤妻子,可是妻子没有一点回应。   不好了,妻子可能得重病了,老陈赶紧让女儿打救护车电话。   结果救护车那边回复道:“你们家边上,是没有救护车的,我们要从别的地方调车过去,但是到底什么时候能到,我们也不确定,如果病人情况紧急,你们还是赶紧想办法找别的车,先把病人送去医院。”   得到这个答复,老陈和女儿急得团团转,在场的人都喝了酒,不能开车,老陈又找了邻居,可大家没有驾驶证。   眼下只有自己开车比较合适,看着妻子情况已经很危急了,老陈再也顾不上这么多,扛起妻子放车上,然后就开车赶往医院。   结果在半路,老陈看到前面有交警拦车,当时老陈就着急了,要是平时,他也就认栽了。   可这一次,他可没有时间和交警理论这件事情。   他一停车就着急地说道:“我妻子的情况非常紧急,能不能先让我送妻子去医院!”   但交警已经闻到了老陈满口的酒气,他们也不能失职,于是对老陈进行了酒精检测,发现老陈是醉酒驾驶,于是对老陈作出了处罚。   当时老陈只想着赶紧把妻子送去医院,对这个处罚也认了,毕竟眼下要紧的,就是把妻子送去医院,其他回来再处理。   所幸的是,老陈还是及时把妻子送到了医院,可事后他看着罚单,心里非常不是滋味。   他去找交警理论,他说:“当时我的妻子情况那么糟糕,没人能开车,只能我来开,如果我不开车送妻子去医院,妻子可能就很危险了。”   老陈表示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可是交警没有改变他们的处罚结果。   得到这个结果,老陈很不服,于是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那么老陈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1、老陈醉酒还开车,确实是违法违规的事情,是应该受到处罚的。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饮酒会让人触觉降低、视觉障碍,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在酒精的刺激下,过高估计自己,出现心理的变态反应,导致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很难正确判断距离、速度,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影响公共安全。   2、本案的关键在于,老陈并不是故意酒后开车的,而是送妻子就医,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当紧急避险在必要限度之内时,可以免责。   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条件是: (1)须是现实中正在发生的危险; (2)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利益; (3)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老陈妻子当时的情况紧急,没喝酒的人都不会开车,叫不到车,救护车也不能及时到,他只能送妻子去医院,这是正在发生的危险,道路上,他也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这种情况下,老陈酒后开车的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3、《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老陈虽然酒后开车,他的诉求是减轻处罚,是应该得到支持的,但是这里不提倡酒后开车。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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