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50万!交通动脉瘤术后生活不能自理
西南李军
2024-10-04 12:57:29
[打卡R]2022年11月7日9:40,牛某因右侧后交通动脉瘤术后2月余,入住A医院神经外科。牛某入院后,A医院予行相关检查,于11月9日予牛某行“脑血管造影+支架置入术+多发动脉瘤栓塞术”。
术中,牛某有出血,A医院予牛某留置腰大池引流、脱水、营养神经等治 疗。
[叹气R]术后,牛某右侧肢体偏瘫,于11月26日由神经外科出院转康复科继续康复治 疗。此后,牛某数次至多家医院治 疗未见好转,只能持续康复治 疗......
[拳头R]因为未能和医院协商妥当,于是牛某便找到我们寻求帮助。我们对病历资料进行分析以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便接受了委托。
[向右R]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一:
[一R]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牛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在手 术过程中对保护周围血管分支的检测不到位、对“操作时应避免微 导管过度松 弛,以防止导管突然向前移动”可能引起动脉瘤破裂出血的风险预见性不足,未引起足够重视;②未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 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二R]A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①与被鉴定人牛某目前遗 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起次要作用,A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原因力)为20-40o/o。
[三R]A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②与被鉴定人牛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打卡R]随后,该中 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二:
被鉴定人牛某目前患脑器质性疾 病所致神经精神障碍:1.认知功能受损;2.人格改变;3、四肢瘫;4、侧脑室周围脑白质密度减低,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池、脑室系统增宽、扩大;5、社会功能重度受损。
[向右R]后续,该中 心又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三:
[一R]被鉴定人牛某目前遗 留脑器质性疾 病所致神经精神障碍:认知功能受损,人格改变,四肢瘫,侧脑室周围脑白质密度减低,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池、脑室系统增宽、扩大,社会功能重度受损;不能完全独 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构成二(贰)级伤残;[二R]被鉴定人牛某后续诊疗项目:定期复查随诊摄片检查,对症支持治 疗,营养 脑神经、康复治 疗;[三R]被鉴定人牛某营养期为180日;[四R]被鉴定人牛某目前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被鉴定人牛某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爆炸R]z终,法 院认定A医院承担35o/o的损害赔偿责任,赔50237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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