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大妈的孙子买房缺钱,她就把存在亡夫名下的50万取出来,给孙子买了房,没想到钱刚交了首付,银行就打来电话,让她把50万赶紧还给银行,说她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大妈怒怼:我把攒了一辈子的钱取出来,咋就成别人的了?银行反手就把大妈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天,是李运良会亲家的日子,他儿子李栋和对象樊莉处了2年了,两人把婚事提上了日程,双方家长得见面商量一下。
孙子即将喜事临门,李运良的老母亲郭大妈,虽然古稀之年了,但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这么重要的场合,咋能少了她呢?
可整顿饭吃下来,气愤很压抑,郭大妈的心情也很沉重,她算听明白了,樊莉的父母提出,结婚必须准备出一套婚房。
回到家,郭大妈就看到儿子儿媳,还有孙子都愁眉苦脸的。
如果买套婚房,即使按揭,100多平的三居室,首付也得七八十万,家里的钱根本不够。
可如果不买,樊莉父母也说的很明白了,男方家准备一套婚房不过分,谁家嫁女儿,都会提出这个要求。
晚上,郭大妈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了,她琢磨着,儿子一家三口,可能都躺在床上辗转难眠。
于是,郭大妈索性起了床,翻出存在去世老伴名下的50万存折,决定取出来,给孙子买房交首付,不够的让儿子补上。
本来,这笔钱是她和老伴攒来养老的,可老伴去世了,就成了她的过河钱。
她是打算自己百年前,有个病有个灾的,就用这笔钱,不给儿子添负担,现在她决定应该拿出来救急。
儿子儿媳还有孙子都孝顺,而且,即将过门的樊莉对她也好,即使她把钱拿出来,将来自己有点啥毛病,他们也不会不管。
她不能看着一家人,为没钱买房愁的吃不下睡不好,她还捂着钱不撒手,即使老伴活着,他也会把这笔钱拿出来给孙子成家立业。
第二天,当郭大妈拿着存折,还有自己和老伴的身份证,让儿子儿媳陪自己去银行取钱时,他们高兴的直掉眼泪。
李栋得知奶奶都把自己棺材本钱拿出来了,抱着奶奶保证,会永远孝顺她。
就这样,郭大妈顺利把钱取了出来,给孙子买了房。
可没想到,购房合同刚签好,一家人正准备下馆子庆祝一下,郭大妈竟然接到了银行电话。
银行说,等郭大妈取走钱,他们才发现,郭大妈老伴李大爷去世了,存在他名下的50万成了遗产。
所以,郭大妈想取钱,得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否则她没资格取钱。必须马上把钱还回去。
郭大妈听了很是火大,开啥玩笑?这笔钱是她和老伴两个人的存款,她等于取自己的钱,有存折有密码,要啥继承公证书?
取钱时银行啥都没说,直接给兑现了,钱都花了,银行又来找后账让还钱,这不是找茬吗?
银行说:大妈你不能这么说,当初你取钱时,没告知你老伴过世了,你老伴在世,50万是存款,他去世了,就成了遗产了,这钱就不能让你取走,得走继承程序。
郭大妈可不管那个,她就一句话,钱是她和老伴一起攒的,她有存折有密码,取钱自由,钱都花了要钱没有,爱咋咋地!
没想到,银行直接把大妈告上法庭,说她非法侵占。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5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老伴去世后,这笔钱性质发生改变。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郭大妈将50万存款存在已故丈夫李大爷名下,但这笔存款是郭大妈与李大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郭大妈有权处理该笔存款。
然而,当李大爷去世后,该笔存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需依据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
2、郭大妈取钱时应该告知老伴去世的情况,按照继承程序来。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李大爷去世后,其遗产继承开始。由于李大爷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郭大妈作为李大爷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大爷的遗产。
但银行要求郭大妈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这是为了确保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遗产被非法侵占。
郭大妈在取款时未告知银行李大爷已去世的情况,导致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取款业务,但这并不影响遗产继承的实质。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郭大妈并非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遗产继承权而取款。
虽然取款时未履行完整的遗产继承手续,但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侵占罪。
最终,法院判决郭大妈向银行补交继承权公证书,无需返还50万给银行,也不构成非法侵占罪。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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