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添加一13岁女孩为好友,多次给她发送短视频,并诱导女孩拍摄照片供其观看。7天后,男子以此威胁女孩,与她发生2次关系,并索要钱财840元。男子又将视频剪辑后卖给7名未成年人,共获利50元。女孩父母报警后,公安机关将男子抓获,并移交检方提起公诉,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隋见19岁,初中辍学后一直闲赋在家,并没有正经工作,平时喜欢在网络社交平台交朋友。
刘芸芸13岁,是一名初中在校生,隋见添加刘芸芸好友后,两人聊的比较投机,很快就成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隋见本就另有目的,见时机差不多后,就开始给刘芸芸发送一些小视频。刘芸芸虽然有些害羞,不过却并没有拒绝。
刘芸芸的态度,让隋见认为有发展空间,于是以哄骗的方式,让刘芸芸自拍照片,供隋见观看。
让刘芸芸没想到的是,隋见竟然变本加厉,2月8日,隋见以此要挟刘芸芸,两人遂发生关系。2月15日,隋见再次与其发生关系,并索要钱财840元。
3月5日,隋见对刘芸芸已经失去兴趣,于是把拍摄的视频剪辑后,以两元每条的价格,卖给了同为初中生的7名男生,共获利50元。
遭到隋见的威胁后,刘芸芸害怕极了,状态变得很差。刘芸芸的母亲发现异常后,再三追问之下,刘芸芸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遭遇。
报警后,公安机关以qj罪、敲诈勒索罪、传播yh依法逮捕隋见,并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检方意见:
隋见以照片为威胁,强迫与刘芸芸先后两次发生关系,经查,两次发生关系时间仅仅相隔7天,隋见主观上存在恶意。违背刘芸芸的意愿。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qj
经查,隋见曾先后三次,向刘芸芸索要财物,共计800余元。刘芸芸提供了转账记录,隋见本人证实了该事实。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另,刘芸芸属于未成年人,本案属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检方建议,应该对隋见依法从严惩处。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隋见在线上对刘芸芸不怀好意,以实现q j的目的,应该以q j罪一并论处。不过检方却提出不同意见,认为隋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wx,且对刘芸芸造成很大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检方认为隋见犯q j罪、wx未成年人罪、敲诈勒索罪、传播yhsq罪,分别应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共计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提交的诉求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另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理应对隋见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隋见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ai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