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心!”福建厦门,7旬大妈一生未婚未育为去世大哥抚养女儿,并为其准备嫁妆、风风

小鲨看法 2024-10-01 10:50:09

“寒心!”福建厦门,7旬大妈一生未婚未育为去世大哥抚养女儿,并为其准备嫁妆、风风光光的出嫁。可大妈晚年时,大哥的女儿却联合其他4个姑妈将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平分爷爷奶奶的遗产。大妈一气之下,当场怒怼侄女和4个姐妹。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老伯与妻子结婚后共育有六个子女。因妻子患有三级肢体残疾,林老伯早年生活过得很艰苦。

林老伯既当爹又当妈,好不容易将五个女儿、一个儿子抚养成人后,本以为从此可以过上好日子。可天不遂人愿,大儿子结婚几年后因病去世。

大儿子去世时其独生女小林才7周岁。小林母亲因丈夫去世,留下女儿小林,选择改嫁到外省。

之后,小林就跟随爷爷奶奶及还没有出嫁的二姑妈林大妈共同生活。林大妈因与大哥感情很好且自己未婚未育,从小就将小林当成亲女儿抚养。

小林长大成人出嫁时,林大妈也以母亲身份为其操办嫁妆等婚嫁事宜,并让小林风风光光出嫁。

小林嫁为人妻、也成为人母后,林大妈继续与年迈的父母在老宅共同生活,父母去世后,林大妈为两老人操办丧葬事宜。之后,就独居在老宅。

林大妈因未婚未育,晚年生活也过得非常凄凉。

可其4个姐妹得知几套老宅遇到拆迁后,却先后上门要求林大妈其平分父母留下来的遗产。

林大妈本以为,其从小抚养长大的小林会为其说句公道话,所以在姐妹上门时让小林过来协商此事。可不曾想,小林居然说,其也要继承遗产。

林大妈见小林也是这个态度,伤透了心,并当场怒怼小林是白眼狼,且4个姐妹从来都没有对父母尽过生养死葬的义务,都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最终,因林大妈拒绝平分父母的遗产,侄女小林联合四个姑妈,将已经是70多岁的林大妈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6人平均继承父母的遗产。

1、有网友气愤的表示,林大妈怼得没错!其对小林本来就没有抚养义务,却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并筹备婚嫁事宜,可小林却恩将仇报,这种人不是白眼狼,是什么?果然利益面前都是浮云!

也有网友认为,林大妈一生未婚未育,且已经是7旬老人,再过几年其名下财产就是遗产了。其将小林视如己出,小林真是头没脑子的白眼狼!

2、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现在4个姐妹和侄女小林看中的不是几套老宅,而是老宅因拆迁而可获得的巨额拆迁款。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简而言之,虽然拆迁款是林大爷夫妻俩去世后而产生的,但老宅登记二人名下,由此而来的收益仍应当归其所有。即属于林大爷夫妻俩的遗产。

其次,林大爷夫妻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对其尽到更多义务的二女儿林大妈立下遗赠协议,因此其夫妻俩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1128条同时还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具体而言,林大爷夫妻生前均没有对其遗产作出处分,其遗产原则上应当由其五个女儿、一人个儿子来共同继承。但其大儿子已经去世,因此,这时就适用代位继承。即大儿子的女儿小林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本来可以继承的相应遗产份额。

最后,前面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林大爷夫妻俩生前一直与林大妈共同生活,且由林大妈赡养并由其操办丧葬事宜,即林大妈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反观小林一方,其从小到大一直都是被抚养的一方,长大后就外嫁、其父亲也是未尽到义务就去世了,因此,小林应当视为未尽过义务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1130条同时还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林大妈尽到了主要赡养、扶养义务,并判定其可继承份额为55%,而其他4个女儿比小林尽到的义务要多,因此,其他4个女儿每人继承5%,而从来没有尽到义务的大儿子可继承5%。即小林只继承5%。

一审法院宣判后,小林认为其只分到5%,不公平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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